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
突发事件类型 | 具体病种和事件 |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
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 | 肺鼠疫 肺 | Ⅰ级:肺鼠疫、肺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Ⅱ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Ⅲ级:发生肺鼠疫、肺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 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肺:发生1例及以上肺病例 |
腺鼠疫 | Ⅱ级: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Ⅲ级: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末超过10例。 | ||
Ⅱ级: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Ⅲ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Ⅳ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 :发现1例及以上病例。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Ⅰ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 |
突发事件类型 | 具体病种和事件 |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
乙丙类传染病(除甲类、甲类管理传染病外,其它传染病单病例或死亡,原则上不予定级,只作为未分级事件报告,对于其它规范报告规定的情形可考虑定为一般事件) | Ⅱ级: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以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Ⅲ级: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或肠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病例。 | |
甲肝/戊肝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 ||
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 ||
伤寒(副伤寒)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 ||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 ||
麻疹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 ||
登革热 |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 ||
流行性出血热 |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
钩端螺旋体病 |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
流行性乙型脑炎 |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 ||
疟疾 |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 ||
突发事件类型 | 具体病种和事件 |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
乙丙类传染病 | 血吸虫病 | 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 |
猩红热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 ||
丙类传染病 | 流感 |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 |
流行性腮腺炎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 ||
风疹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 ||
感染性腹泻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 ||
其它类传染病 | 水痘 |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 |
不明原因肺炎 |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 ||
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 Ⅰ级: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末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Ⅱ级: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 |
输入性传染病 | Ⅰ级: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 ||
突发事件类型 | 具体病种和事件 | 预案(定级主要依据) | 规范(基本报告标准) |
食物中毒 | 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
职业中毒 | 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Ⅳ级:一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说明:这里的最低报告标准与预案标准毛肚,以预案为准) | |
其它中毒 | 未规定 |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 |
环境因素事件 | 未规定 |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 |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 未规定 |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 |
体性不明原因事件 | Ⅰ级:涉及多个省份的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Ⅱ级: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Ⅲ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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