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发事故类型排序
影响类型
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
危害程度
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橙、黄、蓝来加以表示。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分几级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的特点:(1)突发性。事件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危害难以预料,往往超乎人们的心理惯性和社会的常态秩序。(2)危险性。事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或者给国家、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这种危害往往是社会性的,受害主体也往往是体性的。(3)紧迫性。事件发展迅速,需要采取非常态措施、非程序化作出决定,才有可能避免局势恶化。(4)不确定性。事件的发展和可能的影响往往根据既有经验和措施难以判断、掌控,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事态迅速扩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故、涉外突发事件和体性事件等。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法律上不作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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