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暴发事件
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前言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是指由于进食了某种相同的食物而引起两例或两例以上相似的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是非常常见和十分重要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工作。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HO《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与控制指南》、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技术方案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食源性疾病(本方案指食物中毒)暴发事件。
四、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1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分级
根据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源
性疾病暴发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1 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2 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在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3 较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在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较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4 一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2-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分几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现场调查与处置组、检验组、后勤保障组、健康教育组。
2.2 职责
2.2.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县、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县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网络直报、监控和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县辖区内较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本地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辖区内县(乡镇)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及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3县(乡镇)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
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一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总结、统计分析全县(乡镇)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协助开展本辖区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跨辖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由涉嫌肇事者的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患者
单位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进行个案调查,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件发生有关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辖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迅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提请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3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逐步建立统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包括:哨点医院监测、实验室报告、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缺勤(课)率增加的报告、药店药物(如止泻药物)销量增加的报告、消费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社区人主动监测等,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
测工作的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监测信息和食源性疾病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3.3 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负责受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当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后,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登记表》:报告人姓名、单位和,可疑肇事单位名称、
地址,可疑食物,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生地,发病时间,发病者人数、症状体征、就诊单位等。同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2小时内赶赴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现场,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符合网络直报要求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2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凡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死亡1人及以上,或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的,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畴,应实施紧急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在对事件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逐级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内容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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