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火灾应急预案
安庆市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庆市火灾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庆市火灾应急工作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筑、交通、商业、娱乐、居民等单位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是本市火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烟草专卖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效开展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 对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 同类火灾事故在全市范围内取得应急救援效果良好,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良好,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等能力较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案的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 本市设立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第七条 指挥部设立五个部门,分别是指导组、应急救援组、协调组、通讯组和保障组。每个部门设主任一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指导组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指挥、决策部署、督导检查工作。
第九条 应急救援组负责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工作。
第十条 协调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通讯组负责火灾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保障组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活动。
第三章 预警和监测
第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警是指在火灾发生前,根据一定的预警指标和监测手段,预先发现火灾可能发生的迹象,及时进行预警和预报。市政府将建立火灾应急预警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火灾可能发生的频率、规模等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火灾预警。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预报制度,确保火灾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消除。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预报制度,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演习。
第四章 应急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分几级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市政府将根据火灾的规模、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进行扑救和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和救援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报和督导。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现场应当建立指挥部,对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进行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和经过进行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应急预案的重大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应急预案的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以上是关于安庆市火灾应急预案的完整内容,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并加强对火灾预防及应急救援的认识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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