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战采合同
石材战略采购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战略合作协议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工程所需材料供应的及时高效和培育核心供应商,甲方组织的“战略采购”项目,乙方自愿参与。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山东石材/福建石材建立供应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壹年。
第一条   协议标的物
1.1供货品名:                                           
1.2协议标的物规格、型号详见后附《材料协议价清单》。
第二条  协议价款及确定
2.1本协议为固定单价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原材料大幅度价格调整外,本协议价格不调整。
2.2《材料协议价清单》中材料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原材检验测试费、加工费、装车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管理费、风险等。不包含倒角、磨边、运费和卸车费用。
第三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3.1 加工要求:为了确保加工精度,规格在200×200mm以上的标准板必须使用红外线切机切割;规格在200×200mm以下的标准板可在保证加工精度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手摇锯切割;考虑到五莲县和集宁当地石材加工厂设备相对落后,五莲花、五莲红和蒙古黑所有规格标准板
都可以不使用红外线切机,但必须保证加工精度要求;毛板应使用组合锯切割;道牙可在保证加工精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加工方式。除五莲花、五莲红和蒙古黑外的其他石材,如果标准板(规格在200×200mm以上)发现未按要求使用红外线切机加工,结算时将按战略价格下浮5%进行计算。
3.2    外观要求:不得有裂纹、缺棱、掉角,无明显差、线和石胆。
3.3 加工精度要求:
品种
项目
标准
标准板
长度、宽度
-2.0—0mm
厚度
-3.0—0mm
对角线
-2.0—0mm
毛板
宽度
设计要求
长度
设计要求
厚度
-3.0—0mm
道牙
宽度
-2.0—0mm
长度、高度
-3.0—0mm
第四  货物运输
4.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和卸货费另行协商。
4.2乙方在装运货物过程中,应按照相应国家、企业标准或行业惯例中要求的保护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并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协议执行及交货
5.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另行签订购货合同,甲方项目或事业部战略采购福建石材时,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签字盖章的《战略采购材料进货通知单》(详见附件1),确定该批次的运输费用和卸货费后,即可送货。
5.2 附件1是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所载的数量为预计量,结算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数量为准。
5.3交货时间按《战略采购进货通知单》中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
第六条  验收
石材供货合同
6.1乙方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供货的,每次交货的时间、数量和地点,以甲方具体通知为准;乙方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签收并书面确认回执甲方。
6.2乙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的现场工程师、材料主管、库管与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入库单;入库单签字不齐全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6.3对验收不合格的供货,由乙方负责无偿退换,甲方不需要退换的,由乙方负责清理出现场。对不合格部分的货物甲方不予结算。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追究赔偿的权力。
6.4乙方保证指派专业人员负责与各事业部沟通联系工程材料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相关事宜,保证项目所需材料及时供应。乙方无条件配合施工现场,如:技术指导、提供专业机械配合。
6.5现场工程师/现场经理、材料主管和库管签署的入库单,仅是对乙方供货质量(需要复试的材料应以检测报告为准)和数量进行确认,不作为货物单价和价款依据。货物价格以协议约定或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为准。
6.6乙方的供货,应当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乙方提供封样的材料,甲方可以按质量标准和封样共同验收。
6.7甲方要求按图加工、按样品供货以及在材料清单中特别注明质量和技术要求的,乙方应一并予以满足。
6.8乙方在交付货物的时候,应当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文件、单证;并保证其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  结算
7.1实际结算数量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即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数量为依据;乙方送货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7.2完工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结算书中应当包括全部货物验收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书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乙方。
7.3乙方申报的结算书通过甲方审核的,由双方共同签署结算会签单。未通过审核的,甲方应
将理由告知乙方,由乙方对结算进行修改。双方对结算意见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结算进行评估,并依据该评估意见确定结算金额。
7.4运费及卸车费用依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8.1预付款:       
8.2累计供应合格材料货款达到50万元时,支付该批合格材料货款的70%35万元,供货完毕支付至采购总货款的85%,最后一次供货完成(即三个月内不再供货)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付清余款。
8.3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真实发票,同时要求发票开具单位及往来帐户名称需与乙方名称一致,否则甲方将暂停付款,造成付款延期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本协议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货物单价、数量和质量要
求等条款需要做变更调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任何个人的签字均不构成对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变更。
9.2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协议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9.3甲方如临时变更定购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变更进行生产调整,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把双方损失降至最低。如有损失发生,需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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