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 号】滁政办[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办〔201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警级别颜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滁州市指挥机制
2.2 县级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与重建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物资保障
7 附则
7.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7.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提高全社会防范气象灾害的意识,把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协调。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利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体系
2.1滁州市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全市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应对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市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众生活救助由市减灾委组织实施。
2.2县级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灾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高温、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龙卷风、冰雹、连阴雨(雪)、霾等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1)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市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市容、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公安、林业、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教育、民政、财政、电力、通信、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准确监测、及时预警、统一发布、协同传播、全面覆盖”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市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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