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学生医疗权益,实现在校期间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条坚持“一视同仁、自愿参加、适度筹资、合理负担”的原则。
(一)全日制大学生参保和享受待遇一致。
(二)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保、自担责任。
(三)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学生平安保险为辅。
第三条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第二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杭州市政府统筹开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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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规定时间内,到学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大学生医保费,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五条参保大学生凭社保卡和《证历本》就医。其中社保卡委托杭州市市民卡服务机构制发,《证历本》由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制发。
(一)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就医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校验,并在《证历本》上如实记载诊疗和售药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大学生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药品的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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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大学生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强行要求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四)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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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因医疗机构未联网不能刷卡,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所在学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六条大学生医保的结算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其他医疗机构为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三)参保大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高于25万元时,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80%。
(四)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第七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40%,其他医疗机构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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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点管理的参保大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结算:
1.在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就医,不承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2.经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的,不承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
3.未经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其个人负担按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负担比例确定,门诊起付标准300元不予减免。
第八条参保大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一)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二)在就医的。
(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五)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七)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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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先行结算。如按商业保险先行赔付的,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享受相应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第十条救助对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按医保规定标准救助。
第十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险种。因在单位就业或者停保后超过3个月变更险种的,不视作险种转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以下简称等待期)。在中断参保期间和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险种转换后,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已享受的医保待遇不予清算。
第十二条大学生医保享受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障机制。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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