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吴奇隆 蔡少芬***********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养,*********律师。
被告:***********,住所地*********××庄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生活中的摩擦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至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至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3、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隐名股东,实际享有显名股东**名下的全部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占33.33%。为全面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财务**,维护自身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先后于**********、**********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迄今仍拒绝原告查阅相关账簿等资料。
被告****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即主张知情权只能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行使,而被告工商登记的股东仅为***占股33.33%,***占股33.34%,**占股33.33%三人,原告尚未取得股东身份,不具备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资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其诉请:
吃什么立刻通便一、被告****在牟平法院***********案件庭审笔录中曾发表以下意见:1、(第4页)“****因股东***的撤股,已无生产技术可言”;2、(第5页)“***是我公司的实际股东,**是***的代理人,为显名股东,章程应以**************、***、***三方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为准”;3、(第6页)“提交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原件,*****是****的实际股东,**为***的代理人”;4、(第13页)“审判人员问,被告,你方主张原告实际股东***退股,其是否履行完相关手续,是否退股完毕?被告****答:没有。”**:从上述内容可知,被告****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实际股东,**仅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认可原告***的股东身份,因此,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身份资格,享有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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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原告***于**********签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作为被告****的显名股东,早已与***达成协议,将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职责等均委托给***行使,其中包括行使股东知情权。
三、**************《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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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召开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参加会议,决议内容为免去原告***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为新任总经理。该会议后,原告退出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均不知情。
四、**********《查阅、复制申请书》及快递回执。
**内容:原告于**********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提供自********************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如有)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及自********************期间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被告于**********签收,签收人为***。
五、**********,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关于***、**申请查阅、复制申请书的回复函》。**内容:该回复函第一段中陈述,被告****收到了原告***的《查阅、复制申请书》,并表示公司本着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原则,同意原告的申请。同时被告****的另外两位股东***、***均在此回复函中签字确认,但却以***无限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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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限期提供查阅、复制文件材料通知函》及快递回执。**内容:原告于**********向被告发函,就被告在回复函中提到的***进行解释、纠正,并限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被告于**********签收,签收人为被告公司的法务***,但被告签收后,却一直未履行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地为******××庄街道××路××号,工商登记股东为***(持股33.33%)、**(持股33.33%)、***(持股33.34%),其中**为代持股,实际出资人为其兄长***。
**********,被告****召开全体股东会,通过了《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一致同意就**********股东会议题的议事决定,对公司总经理换届事宜形成决议:免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为新一任总经理。***、***、***分别在决议上签名并捺手印。
**********,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查阅、复制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作为***********的隐名股东,实际享有显名股东**名下的全部公司股权,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更好的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督,维护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特
向公司申请查阅、复制以下材料:1、请提供自********************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如有)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2、请提供自********************期间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请公司准备好上述资料,并自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复制上述材料或未按期给予书面答复,则申请人将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在申请人处、**在显名股东处分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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