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侵犯⼩股东权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
东如何维权?海的作文
小学元宵节的古诗随着公司注册制的实施,及国家推出“⼤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如⾬后春笋,但围绕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股东侵犯⼩股东的情形越来越多,因为公司中⼤股东掌控着公司资源,具有强势地位,⼩股东很难通过协商撼动⼤股东。如何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法律维护⼩股东的权益,结合司法实践,根据现有法律我们认为⼩股东只有运⽤“抽丝剥茧”的⽅式推倒⼤股东,维护⼩股东的权益。
⼀、⼤股东侵犯中⼩股东的权益,虽然⼿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以下⼏种:
(⼀)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公司投⼊了资本,⽽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产权转移⼿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或者⼤股东虽然名义上向公司现⾦转款,但出资后利⽤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各种⼿段将资⾦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资产或现⾦,却拥有了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地折价⼊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实际上,对这⽚⼟地,“海国投”未缴纳⼟地出让⾦,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投”挪⽤“港澳实业”资⾦数千万元,对⾃⾝虚假出资⾏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
杨仁沛
(⼆)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股票红利进⾏分配的决议。⽆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问题是,这种权利的⾏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为,就应为法律所禁⽌。
(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的交易。禁⽌控制股东与公司间交易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具有兼任董事的公司交易的⾃我交易性质,如在美国,各州制定法并⽆控制股东与公司交易予以限制的禁⽌性规定,但美国判例法却⼏乎都对这种交易施加限制。由于绝对禁⽌该种交易⾏为不切实际⽽⽆法执⾏,美国判例法对有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之交易,由早期的绝对禁⽌,演变为⽬前之重视交易⾏为实质之公正,以决定其效⼒。要求控制股东与从属公司进⾏交易时必须负有善意和公平之义务,强调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内部交易必须对所有的利害关系⼈均属公平。
(四)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控制公司侵吞从属公司财产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恶劣的违反诚信义务的⾏为。
(五)利⽤法⼈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股东的权益:各国公司⽴法试图设计⼀套内外相互制衡的,完善的法⼈治理结构,但由于公司权⼒在权⼒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难以科学、合理的分设,因此理想的、规范的法⼈治理结构难以形成,所以公司监督机构在保护公司权益,特别是中⼩股东权
益上尚难尽⼈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这种理想的、学理上的治理结构相差甚远,相当⼀部分公司⼤股东交叉任职,权⼒难以制衡,即使设⽴独⽴董事,由于产权不明,⾼层管理⼈员与独⽴董事很容易形成⾼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股东侵害公司和中⼩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当⼤股东利⽤公司进⾏有损中⼩股东权益的决策时,中⼩股东难以“揭开公司⾯纱”,到保护⾃⾝权益的有效途径。周冬雨获金像奖最佳女主角
(六)利⽤资本的多数决原则侵害中⼩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都是⼀样的,⼤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拥有较⼤的表决权,按照这⼀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的⼀个权⼒对抗制约⼤股东的权⼒,那么这个权⼒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被滥⽤,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股东权益。
(七)利⽤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侵害中⼩股东权益: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都是独⽴的法⼈企业,它们之间进⾏经济交易⾃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者之间有关联关系,⼀⽅可以控制另⼀⽅,或同被第三⽅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
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损害中⼩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股东利⽤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配地位,通过⾼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有关联的企业,从⽽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另外,⼤股东对中⼩股东的侵害,⽬前还有来⾃两⽅⾯的侵害:⼀⽅⾯是公司管理层对中⼩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违反法律或者规章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东担任的⾼管⽀付⾼额报酬和福利;3、⽤公司的财产为控股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者⾼价租其财产;4、对于中⼩股东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等等等等。另⼀⽅⾯是⼤股东对中⼩股东的侵害,主要表现为1、⼤股东滥⽤其表决权;2、为中⼩股东出席股东⼤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3、任意罢免或者阻挠中⼩股东担任⾼管职务;4、任意决策和实施公司的重⼤事项;5通过关联交易增
加⼤股东的收益减少⼤股东的风险和损失等等等。
⼆、针对⼤股东的上述侵权⾏为,作为⼩股东应当如何保护⾃⾝利益?
措施⼀:⾏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1、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
轻伤二级可以判多少年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五⽇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级案由。(2)对于如何列当事⼈这⼀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股东或实际管理⼈作为独⽴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最终⽬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的选择。(3)公司法在第三⼗四条明⽂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很难。(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证据。
措施⼆、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百条和第⼀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治和规定⾃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案已经股东会通过,⽽公司不予执⾏,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案,这时律师帮助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是否具有合理性
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级案由。3、第⼀百六⼗七条 【法定公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不⾜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应当先⽤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措施三:⾏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tiktok歌词1、法律依据:第三⼗九条 【⾸次股东会议】⾸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诉讼请求⽰范:判令被告⽴即召开股东⼤会,并以书⾯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第三⼗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措施四:⾏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董事或⾼级管理⼈员提起诉讼。
1、法律依据: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第⼀百五⼗⼀条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百五⼗⼆条 董事、⾼级管理⼈员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注意事项: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股东恶意罢免或⽆理阻挠中⼩股东担任公司⾼级管理职务系控制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但公司法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前可以采取以上的退股权、要求召开股东会⾏使表决权、⾏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来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利。
措施五:⾏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1、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百⼋⼗三条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的情形。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
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件,并为⼰⽅的法律⾏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件的形式进⾏,并索取邮寄凭证)。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谢恒律师提⽰,由于申请保全时要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及与财产、证据相关的线索,提取诉讼的股东应提前做好准备。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百⼋⼗三条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逼迫⼤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种杀⼿锏。
措施六:股东⾏使退股权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五条 【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六⼗⽇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九⼗⽇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股东退股应满⾜三⼤法定情形:(⼀)长期不分红,(⼆)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股东会决议通过之⽇九⼗⽇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律师提醒:上述措施只是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情形下,依据我国⽬前公司法的规定提起的维护⼩股东利益的措施,在实践中,⼤股东侵犯⼩股东利益的⾏为层出不穷、种类繁多。作为股东为了更有利的维护各⽅利益,最主要的是在加⼊公司时,⼀定要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合作协议,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对股东的侵犯⾏为进⾏详尽规
范,并对股东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为进⾏更严厉的规范和惩罚。同时,对于部分公司,还可以采取独⽴董事、股权强制回购等⽅式避免股东利益受损。作为公司股东,并不是所有情形下都是有限责任,近年来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越来越多,即使作为⼩股东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要重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依法履⾏相应义务,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巨额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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