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民主权
第七章 人民主权
主权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一致的。人民主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则从宪法、民主立法、执法、司法、保障人权等方面,保障人民主权的实现。
第一节 主权与人民主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含义
  ()主权概念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对内的最高权包括对其境内的人和物的属地优越权,以及对国民具有的属人优越权。主权在对外方面,表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独立地位,不受任何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从人们对主权概念的理解上看,一般认为国家是主权的承载者,换句话说,主权有其国家属
性,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就不拥有主权,不能成为主权的主体。主权还表达了最高权力的含义,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受限制的权力;主权意味着独立自主,有主权者其身份必然是独立的,具有命令服从的能力,在处理各种公共事务时排斥任何来自外部的干预与干涉。
  主权概念是随着欧洲现代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而开始出现的。在思想理论方面,l576年,法国人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他的名著《论共和国六书》中,最早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博丹将主权定性为永久的、非授权的、不可抛弃的和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政治学认为,国家由主权、领土和人民三大要素组成。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家身份最重要的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现代国家学说一般认为,有主权才有国家,有人民、土地和政府而无主权的政治实体,只能称为地区。正因为主权对于国家的不可或缺性,通常意义上讲的主权,是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出现以后,随着人们对主权的内涵和属性认识不断加深,主权成为一个日趋成熟的理论体系。现在,国际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便是主权,主权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的分类
  人们经常提及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划分。从宪法学上理解,二者区分的意义不大,人民主权的外在方面多体现为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内在方面多来源于人民主权,两者在很大
程度上是交叉重合的。当然,国家主权概念还有在国际法()层面上使用的意义,主要表示国家作为一种国际法律主体在对外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或道义上认同国家的独立与利益,同时负有不侵害他国的独立与利益的义务。人民主权概念在国际法意义上也经常使用,但主要是为地区与民族的自决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二、人民主权及其相关概念
  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志行使,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从起点过程归属等多角度进行阐述与理解,才能真正领会人民主权理论与原则的精髓。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不仅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理论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民指阶级对立中的阵营,即从阶级压迫中获得解放的民众。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意义上的术语,与敌人这个词相对立,主要用来标明不同阶级阵线的人。
人民在作为法律概念使用时,泛指社会成员整体。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尽管你、我或他都是人民中的一员,但又不是人民本身,只有无数公众个体的聚合,才构成人民
  人民主权中的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尽可能囊括一切具有该国家公民资格的人的全体。它意味着主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人民主权要求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只有人民或经由人民授权的代表才有权制定法律,法律的创制、修改或废止,其最终决定权在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行政权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授予,政府的一切行为应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的意志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意志,人民的权力至上。
第二节 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
一、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人民是主权的主体,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在主体上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从法律和事实上成为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因此,人民民主是最符合民主的本意——多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人的统治的。
  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特别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集中体现,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
  ()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前提
  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是要争得民主。争得民主,就是争得国家主权,掌握国家权力,使主权回归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就迈出了这历史性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落实到制度上,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监督等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具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院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民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民主;而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都意味着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不仅控制着包括主权权力
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而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制度、途径和形式,通过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方式,有效地行使着这些权力(权利),从而实现了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在理论与制度、形式与内容、主体与权力(权利)等多方面的统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13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决定了我国的人民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在我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二、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主权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广泛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力(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权的主体。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人民民主,保障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在其理论学说中,始终坚持人民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在马克思看来,人民应
该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真正的民主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马克思强调必须通过人民革命,推翻腐朽的国家制度,代之以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新的国家制度。
  列宁指出: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制,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真正实现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制度,使大多数人即劳动者实际参加国家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创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的人民民主理论。中国共产党人所认同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泛泛而谈的民主,而是具体的、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民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成功地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利,在政治上最终创造出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并对此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联系、内在统
一的整体。坚持三者的协调统一,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共产党领导就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组织和支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人民民主在法治轨道中有序运作的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之中。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所有这些,体现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原则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宪法和法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坚持人民民主,保障最大多数人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后者则恰恰相反,国家政权受到资本的操纵,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因此,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人民众获得解放、实现人民民主的要求在政治领域的客观反映
和表现,就是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成果。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的论断,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就是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志提出,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来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一个政党是否具有先进性就在于其是否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众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主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享有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
案和报告、提出质询案和罢免案、提出议案和批评建议、参加会议的选举和表决等权利,享有发言和表决的免责权。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上,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策、决定和法律。在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权力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涉及全国人民共同利益、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各项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讨论、决定、任免和监督等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人民主权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保障。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从法律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在监督工作方面,把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不断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众的联系,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实现人民主权
  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主权权力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做出合理分工,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它们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一致地工作,支持和监督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国家权力统一高效行使,真正把人民主权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人民主权
  法制统一是保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的体现和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保障宪法、
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用法制方式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的代表制民主。其具体运作机制是: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进行活动,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选举表决程序,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决定国家及地方的重大事务。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则向人民负责。我国的这种代表制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权利与国家制度相统一的政治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在本质上也就根本不同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在形式上,与西方国家实行的总统制、议会制也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人大的地位和权力上: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无论是总统制国家的议会还是议会制国家的议会,都不具有高于其他机关的法律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它的国会与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是平行的,在宪法上不允许有优越于其他权力的机关存在。英国是议会制国家的典型,政府与议会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政府只有获得议会信任才可以继续执政,在议会和政府关系僵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法律地位不同,议会的职权也明显不同。
  四、人民主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我国的主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取得并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的人民主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主权在人民,因此,坚持人民主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统一的,它们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之中,统一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之中。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保障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其本质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主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准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本质
要求。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实的贯彻和体现。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求自己必须做到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党坚持人民主权原则,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
  一是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二是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此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三是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是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通过这些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真正作为国家的主人,运用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按照宪法的要
求,共产党同其他政党、团体和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执政。执政党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够保证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才能够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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