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稿)
公司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因出资而产生,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公司股东由出资人组合推举产生,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与出资人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与出资人对公司而言是平等的投资者关系,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但鉴于公司股东与出资人关系的约定构成,行使权利义务的方式和途经有区别,为进一步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促使出资人依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义务,促进公司的规范治理和发展,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出资人《委托持股协议书》的约定,对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出详细解释。
出资人的权利
一、出资人直接享有行使的权利
1、身份权
指证明其成为公司出资人,由此享有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出资人义务的权利。出资人身份权,由公司将其姓名、出资等情况记载于公司出资人名册并向其发放出资证明书而确认。
2、红利分配的权利
指出资人享有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权利。出资人行使该项权利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公司当年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形成的可供分配利润;二是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
3、增资优先认购权
指公司成立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原有出资人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增资认购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按出资人出资比例确定,但特殊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排除了出资人优先认购权,对增资对象和认购比例进行了另行约定的,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4、转让出资权
指出资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的权利。出资人行使该权利必须依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所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九月再见十月你好图片指出资人在向本公司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出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资人行使该权利必须依照《股权转让规定》所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6、分享剩余资产权
指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出资人按所持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公司剩余资产指的是:公司清盘解散时,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财产。电信话费查询
二、出资人依《公司法》和《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通过其组合股东间接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1、表决权
是指公司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而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该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参与公司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的具体体现。出资人对该项权利的行使:是在组合股东收到并向本组合全体出资人通报股东会议案后,出资人在本出资组合内对各项议案进行讨论、表决。本组合出资人按出资额对议案表决,表决结果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为有效;讨论结果经全体出资人签名后,由组合类股东带入股东会进行陈述和进入表决程序,实现出资人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表决。
2、查阅权
指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出资人行使该权利先由其向组合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再由组合股东写出书面报告(附出资人书面请求)提交公司,经公司同意后由股东行使并转告。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出资人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请求撤销决议权
指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出资人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通过其组合股东对以上情况在本组合内进行讨论,形成表决意见,由股东在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4、建议知情权
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经营者提出质询的权利。出资人可以通过组合股东行使该权利。股东在收到出资人的口头或书面请求后,将该建议或质询意见提交公司经营者,请求答复,在得到公司经营者的答复和情况说明后将其转告出资人。
5、诉讼权
指基于股东的请求权而延生的权利。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出资人对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的请求权未得到行使,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通过其组合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请求;其中当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请求权未得到行使时,出资人也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请求。
挣钱的行业三、组合内行使的权利
三伏天结束1、追究违约责任权
组合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未将本组合表决意见在股东会上进行陈述和表决,组合股东在股东会结束后未将本人在股东会上的陈述和记录及股东会决议完整传达给出资人的,出资人可要求组合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造成损失的组合股东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议更换股东权
组合股东不能充分履行服务与信息传递等职责、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经该组合出资人一致要求,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更换股东建议,待股东大会通过后,出资人在原组合内重新推举产生新股东。
出资人的义务
驾的拼音
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出资人如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只能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撤回出资或退出公司。
4、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依法依章程制定的规范公司治理的其它规章,保守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等商业秘密,执行股东会相关决议,维护公司正常秩序。不遵守章程规章、泄露公司秘密、不履行股东会决议、扰乱破坏公司正常秩序,给公司和其它出资人造成损害与损失的,出资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诉讼责任和退出公司。海拉尔景点
5、关心和支持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6、对公司及其他出资人诚实信任,维护和保障公司出资人间良好的“人合”关系。
7、因出资转让而涉及出资人及股东资格变更的,出资人须配合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因不配合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的权益,因滥用而给公司和其它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解释经股东大会通过,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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