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27
∙【分 类】其他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魏某某故意杀人案
对残害无辜未成年人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因与王某某产生家庭矛盾,为报复泄愤,将王某某的弟弟明明、康康(均系幼儿)骗到附近山岭,用柴刀多次砍击明明、康康的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后逃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因与他人矛盾纠纷,为报复持柴刀故意砍击无辜未成年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某某死刑。2022年1月,核准死刑,现已执行。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严惩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残害无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何某某、周某某拐卖儿童案
出卖亲子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周某某(案发时17岁)未婚先孕,其向生母何某某寻求帮助。两人决定待孩子出生后出卖。后周某某在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周某某及其母何某某将该名男婴以3.2万元卖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将该男婴救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本案中组织、策划,联系居间介绍人,寻买家,起主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上缴赃款。周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幼年时父母便分开生活,从小缺失父母管教与关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考量,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获利出卖亲生子的典型案例。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涉及法律、道德、人伦等社会问题。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得作为商品买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人民众公平正义观,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亦提醒公众,生育子女应当尽到抚养教育责任,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红线。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案
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系某市高三毕业生,与被害人莫某某通过网络成为好友,张某某伪装成女性与之谈恋爱,多次以生病、急用钱等理由向莫某某要钱,莫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转账给张某某,共计骗取莫某某4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参加了高考并被高校录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母亲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通过庭前开展社会调查,充分了解未
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日常表现,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对其进行惩戒教育,经综合考量,对面临即将高考的张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精准帮教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重在“治病救人”,尽最大努力促使罪错少年改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圆桌审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等特审判工作机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深刻认识犯罪的原因、自身的过错,促使他们真诚悔过,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围绕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以及生活学习的客观实际,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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