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改判死刑⽴即执⾏的案例
2014年9⽉15⽇,最⾼⼈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四川新闻⽹记者今(21)⽇从四川省⼈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故意伤害⼀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即执⾏。
1997年9⽉,被告⼈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2001年12⽉刑满释放。2003年5⽉⾄2009年5⽉,他⼜多次应他⼈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先后杀死1⼈,重伤2⼈,轻伤4⼈。
2010年12⽉17⽇,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以犯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判处被告⼈郭某死缓。
⼀审后,绵阳市⼈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极其严重、犯罪⼿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即执⾏。2012年4⽉16⽇,四川省⾼级⼈民法院⼆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即执⾏。经最⾼⼈民法院核准,2012年11⽉22⽇,郭某被执⾏死刑。
据介绍,这⼀案例系涉⿊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条件具有⼀定指导意义。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对故意杀⼈、故意伤害、、爆炸等涉⿊、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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