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称《协议》)常见问题解读
《〈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下称“《协议》”) 常见问题解读
1.《协议》是在CEPA下签署的子协议,这与往年签署的补充协议有何
不同?及有何关系?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皆以正面列表的形式开放。《协议》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正面清单为辅的创新管理模
式。
由于《协议》的开放模式与以往有别,开放的地域主要在广东,双方认为在CEPA框架下订立子协议,与过往的补充协议有所区
别,较为合适。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开放措施继续有效,在广东省范围内,与新签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的,以新签协议的措施为准。
2.《协议》加入了哪些新条文?
按照世贸规则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条文,这是采取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的
必备条件。
3.为什么《协议》只限在广东实施?
由于广东省与澳门地理上接近,一直以来都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CEPA投资内地的首选之地,也是内地对澳门开放程度最高的
地区。特别是2008年以来,CEPA先后在旅游、会展、物流等服
务贸易领域采取了多项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实施效果良
好,部分措施已成功推广到内地全境实施。
《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为内
地对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
4.《协议》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与以往正面清单有什么不同?
有什么优势?粤澳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多个补充协议一直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在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下,是将内地允许对澳门开放的措施
予以列明。这符合当时内地经济发展和两地经贸交流的实际情
况,也满足了澳门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需要。
“负面清单”又称“负面列表”,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指缔约方可以在协定附件中采取列举方式,列明保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
待遇、业绩要求及高管条款不符的措施或行业领域。随着两地经
贸交流的深化和内地对外开放的扩大,新签署的《协议》在商业
存在的服务模式下采用了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
在“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措施属“保留的限制性措施”。采用“负面清单”后,除了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和一般的水平管理措
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省对符合条件的澳门服务
提供者再无特殊限制,即“非禁即许”。“负面清单”是更高
透明度和更全面的开放承诺表列方式。同时,在“跨境交付”、
“消费”、“自然人流动”的服务模式(统称为“跨境服
务”),以及电信及文化服务领域,《协议》对内地新增的开放措
施仍以正面清单形式逐项表述。
《协议》实施后,广东对澳门服务贸易的开放部门多达153个,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标准160个部门的95.6%,按照世界贸
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标准,广东与澳门已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
化。
5.可否举例解释如何解读负面清单?
在“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措施属“保留的限制性措施”。采用“负面清单”后,除了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和一般的水平管理措
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省对符合条件的澳门服务
提供者再无特殊限制,即享受与内地企业同等待遇。可以举例说
于…。”这表明澳门服务提供者可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在清单中列
明的服务,具体例子见边缘学科的研究和开发服务。
6.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的条款是否适用所有领域的所有模式?《协议》
提及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有什么好处?
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是对外开放的最高标准,具体到每个领域要看该领域的开放措施和程度。在负面清单中,如果某个领域已无
限制性措施,则该领域已经实现了国民待遇。
根据最惠待遇,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中,优于CEPA的开放措施均将适用于澳门。
国民待遇的好处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通过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进入内地市场,并在省内享受与内地企业同样的市场准
入条件,对于澳门相关服务业界扩大市场范围起到积极的作用。
7.国民待遇是否表示今后澳门企业在广东省的运作可以不再受限制?
《协议》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什么优惠措施?
国民待遇即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内资相同,如内资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限,澳门服务提供者亦受相同规限。
《协议》对澳门的个体工商户开放130个可经营的服务种类,较过去《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已开放的行业大幅增加84个。随着个体
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没有从业人员数目、经营面积的限
制,澳门居民可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广东省进行经营上述业务,
对澳门中小微企,以至年青人到内地创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会。
8.《协议》的亮点是内地在广东向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采用了
负面清单的表述并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但是多个领域仍有许多保留措施。这是否表示该领域并非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为什么个别领域仍采取正面清单表述?
国民待遇是对外开放的最高标准,具体到每个领域要看该领域的开放措施和程度。负面清单中如果某个领域已无限制性措施,则
自贸区有什么好处该领域已经实现了国民待遇。
《协议》中开放部门已达到153个,涉及160个部门的95.6%,当中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58个分部门对澳门实行国民待遇;
针对“商业存在”服务模式的负面清单,覆盖134个服务贸易分部
门,共列出132项不符合或不适用国民待遇的措施。也就是说,在
“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除了保留的132项限制性措施和一般的
水平管理措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省对符合条件
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再无特殊限制。
个别领域仍需采取正面清单表述,是鉴于这些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事实上,以正面和负面列表的混合模式表述不同领域的开
放内容,也是其他自贸区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
9.为什么只有“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采取了负面清单的开放方式?
目前,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多以设立企业的模式,也就是“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因此,在商业存在模式以负面清
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主要是为了满足澳门业界最常用的商业运作
模式,帮助澳门服务提供者更好的进入内地市场。
10.备案制度主要体现的便利性是什么?可以到哪个部门办理?澳门企业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根据《协议》,自2015年3月1日起,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除部分例外情形外,其公司设
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
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1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15年3月
1日起实施。澳门投资者可在线上填报
(v/app/entp/approve) 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
表,完成备案的,可在企业注册地领取备案证明。目前,由广州
市、深圳市、珠海市及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该辖区内澳门投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般情况下,可以在3个工作天内
领证。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上述4市以外的投资事项备案,由企业所在地
商务主管部门(地市级)指导投资者及企业在备案系统中填报备
案表,广东省商务厅负责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事项。
变更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股权质押、合并/分立、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变更、提前
终止、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合作企业澳门服务提供者先行回
收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等12种情形案。《办法》还规
定,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报表时还需对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及
有效性、投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等问题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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