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
2002.12.23
施行日期
2003.01.01
文号
农银发[2002]185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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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2002年12月23日 农银发[20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
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条 农业银行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
  (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管理全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管理全行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
  (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
  (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总行向一级分行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一级法人负责,以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总行的有关要求,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行长(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九条 财务机构和人员。各级行应当设置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保证本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级行对上级行核批下达的计划
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上级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四)财务考核和奖惩。财务考核和奖惩是促进财务计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各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和各部门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财务计划的行给予惩罚。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各种准备金。
  农业银行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执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
  (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
  1.以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方式投入的资本,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金额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2.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农业银行不得吸收投资人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
  (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
  第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农业银行资本公积包括:
  (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发行股票收入大于股本并剔除发行费用和佣金后的净值。
  (二)资产评估增值。在股份制改造、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国家批准的内设机构分立(合并)变更时,对资产评估产生的净增值。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
  (四)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指农业银行接受外币投资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五)投资评估增值。核算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差额。
  (六)农业银行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的净收益。
  第十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农业银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由总行统一提取。
  (二)法定公益金是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当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核算,其增减变动报财政部审批确认。总行对一级分行核拨营运资金并逐级下拨。各级行营运资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按债务类型分为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应付及预收款项、发行的短期债券、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短期负债。
  (二)长期负债包括1年以上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长期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成本。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吸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利率、办法等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及付费标准。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应按照双方协议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各项负债应严格按规定适用利率和期限,按季(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各级行不得任意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第三章 现金资产
  第二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的款项及其他现金资产。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金额相符。各级行应严格按照中央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的完整无缺;要合理确定库存限额,对超过库存限额的库存现金及时解缴,提高资金运用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按规定逐级及时足额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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