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农银发[2000]53号                            颁布日期:2000-04-24                            执行日期:2000-04-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是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全行
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保证存款支付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监测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状况,指导分行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范围涵盖辖内全部人民币资金。即遵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管理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所有项目活动,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约束性。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实施信贷资源配置、约束分行资金营运活动过程的一项操作性计划。通过运用资金调度手段和利率杠杆约束分行资金营运行为,保证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联动性。资金营运计划是正确处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多种资金流相互联动关系的动态计划。通过计划的方式理顺信贷、财务和结算等资金的关系,把业务经营的资金配置行为和内部分支机构间的资金摆布、调度行为统一起来,配合业务经营计划控制,引导分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四)效益性。资金营运计划作为配置全行经营资源的一种手段,以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为
基础,确定资金的摆布结构,大力压缩各种非生息资金和结算性在途资金占用,提高全行资金营运的整体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内容
??第五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项目。
??第六条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付息负债
1.各项存款
2.向中央银行借款
3.同业存放款项
4.同业拆入款项
5.同业借入款项
6.向总行借款
(二)不付息负债
1.代理财政性存款
2.应付利息
3.其他应付款
4.各项准备
(1)贷款呆账准备
(2)坏账准备
(3)投资风险准备
5.汇出汇款
(1)全国联行汇出汇款
(2)省辖联行汇出汇款
(3)县辖联行汇出汇款
6.拨入备付金
(三)所有者权益
1.拨入营运资金
2.未分配利润
(四)本年利润
(五)其他资金来源
1.系统内存放款项(剔除与总行往来资金)
2.联行存放款项
3.其他
??第七条资金运用内容包括:
(一)生息资产
1.各项贷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拆放同业款项
其中:拆放外资银行
4.存放同业款项
5.同业借出款项
6.投资
7.上存总行资金
8.缴存准备金
9.存放总行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二)非生息资产
1.现金
2.应收利息
3.其他应收款
(1)待收结算款项
(2)待处理结算损失及出纳短款
(3)待处理案件损失
(4)垫付国债及金融债券款项
(5)应收再贴现款项
(6)垫付诉讼费
(7)其他
4.固定资产净值
5.在建工程
6.无形资产
7.递延资产
8.缴存财政性存款
9.拨付备付金
10.待处理财产损益
11.待清理资产
12.待清理信托资产
13.固定资产清理
14.其他非生息资产
(三)其他资金运用
1.外汇买卖借贷方轧差
(1)外汇买卖借贷方余额轧差占用资金(外汇占款)
(2)代客外汇买卖借贷方余额轧差占用资金
2.外汇营运资金占款
3.存放系统内款项(剔除与总行往来资金)
4.存放联行款项
5.其他
?? 第三章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八条资金营运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二)当期信贷收支计划、财务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不良资产下降计划;
(三)总行资金营运和调控指导思想;
(四)分行前期资金营运状况。
??第九条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以增量资金来源运用的平衡关系为主,并以增量资金配置达到调整存量资金结构的目的,从而逐步过渡到对存量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资金营运计划由分行预编上报,总行编制下达。
(一)分行根据总行下发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有关指导原则和编制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预编并上报本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二)总行根据确定后的信贷、财务等计划,参照分行预编的资金营运计划编制并下达各分行年度资金营运计划。
??第十一条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预测分行当年资金余缺。总行根据信贷、财务等项计划,预测分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主要项目的当期总量,根据货币市场政策、信息及总行资金营运和调控的指导思想确定同业拆借调节力度、分行非生息资金及其他非信贷资金来源运用项目,最后测算出分行年度资金余缺。
(二)确定对分行调拨资金的方式。通过对分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全科目的测算,最终确定向分行增加或减少上存(借款)计划的方式,消化或弥补分行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余缺,最终达到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根据资金营运计划项目测算最终确定的分行向总行借款和上存总行资金数额,从鼓励分行多组织存款、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减轻超负荷经营负担的角度,分别核定为计划内、计划外借款和计划内、计划外上存,执行相应档次的利率。
(一)资金来源与运用全科目计划测算资金有缺口的分行。剔除盈亏计划(亏损计划是减项,盈利计划是加项)、不合理应收款计划资金占用因素后的资金缺口核定为计划内借款;计划外借款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借款数额以外的借款。
(二)资金来源与运用全科目计划测算资金有余的分行,剔除盈亏计划、不合理应收款计划(不含待收结算款项、垫付国债及金融债券款项、垫付诉讼费和应收再贴现款项)资金来源
因素而向总行上存的资金核定为计划内上存;计划外上存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上存资金额度外的上存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营运计划一经下达,分行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资金营运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出现资金营运计划执行结果与下达计划的偏差,分行须及时说明原因,报总行备案,并作为调整资金营运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资金营运计划随信贷、财务和固定资产购建等计划指标的调整而按季调整,在其他项目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行按照调整后的资金营运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因各种因素引起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科目的变化需向总行增加借款或上存资金时,按照先执行计划内,后执行计划外的原则进行资金平衡;归还借款或退上存资金时,按照先执行计划外,后执行计划内的原则进行资金平衡。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借款计划为最高限额,并随计划的调整而调整;计划外借款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十六条分行接到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后,应逐级分解下达。
?? 第四章资金营运计划的监测考核
??第十七条总行按月对增量和存量资金进行监测。监测重点包括留存准备金率(备付率)、同业往来资金、内部往来资金(系统内往来资金、联行往来等结算性资金)等其他非生息资
金占用。
??第十八条总行根据统计数据监测结果,及时对分行不明资金来源和运用以及异常的资金波动进行核实。分行要按照总行要求作出详尽解释。
??第十九条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分季监测。季后20日内,总行将根据分行的执行结果,对存在不明资金来源、运用和资金出现异常波动的分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查。同时对分行未按资金营运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行,实行如下处罚:
(一)对不按资金营运计划摆布资金结构、挤占信贷资金,而不能实现正常贷款投放的分行,总行不予借款支持,其责任由分行自负。
(二)在季末和年末监测后,对因超计划运用资金多占用借款和少上存资金的分行设立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实行加息和降息处罚。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分别从借款或上存资金账户中转出。处罚性借款和处罚性存款账户的利率标准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分别上浮和下浮1.2个百分点计收利息,期限为一个月,并根据下季度资金营运计划考核情况增减处罚性借款和存款数额。处罚性借款和存款确定的依据是:
1.超计划(比例)贷款;
2.亏损超计划;
3.固定资产购建超计划;
4.未完成利息收回计划;
5.剔除待收结算款项、垫付诉讼费、垫付国债金融债券款项、应收再贴现款项后应收款占用超计划;
6.未完成同业拆出资金收回计划;
7.系统内往来和联行往来资金经查实存在不合理资金占用;
8.其他资金占用超计划。
??第二十条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按年考核。次年一月份根据年度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在对照下达计划进行逐项目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年度实施的计划内、外存、借款和处罚性存、借款进行一次性调整。处罚性账户资金期限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分行须于季后15日内,将《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营运总体态势;
(二)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对《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表》的具体说明。
??第二十二条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分析报告,反映资金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建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总行每季下发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情况的通报,对计划执行较好的分行提出表扬,反之提出批评。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核实后,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分行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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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
??第四条系统内资金调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额调度,利率调节。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是全系统资金营运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和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外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资金。
全额调度: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所列科目平衡后的差额实行全额调度。
利率调节:系统内资金调度主要运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使分行积极组织资金,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增强竞争能力。
?? 第二章上存资金
??第五条上存总行资金的形式有:缴存准备金、计划内上存、计划外上存、特种上存和存放
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第六条缴存准备金由各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加额的规定比例按月缴存,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分行要在月后10日内向总行办理划缴手续,总行在月后11日若未收到人民银行的进账通知或其他划缴方式通知,将从分行在总行开立的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内自动收缴。存款下降,需要调退时,总行于月后10日内办理调退手续。
缴存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月应缴(应退)金额=本月各项存款增加(减少)额×缴存比例。
??第七条计划内上存是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的上存资金;包括农业银行与农发行资金清算而形成的上存总行资金及当期分行的计划内上存和到期约期上存总行资金。
??第八条特种上存是因剥离不良贷款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清算而形成的上存总行资金。从次年始,总行以不同形式分次返还分行。
??第九条计划外上存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上存以外的上存资金。
??第十条分行在总行开立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专户,该账户不允许透支。分行根据联行汇差的收付数额随时上存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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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当年新增的上存资金可在本年内按照先计划外,后计划内的次序进行提取;次年根据总行核定的资金营运计划,全年资金来源与运用科目测算出现资金缺口时,按上述顺序提取上存资金,否则,不再动用计划内、外上存资金。
??第十二条上存总行资金不分期限,分别执行相应档次利率。上存资金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付。
?? 第三章借款
??第十三条分行向总行的借款按用途分为以下八种:
(一)计划内借款:是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的向总行借款。
(二)计划外借款: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借款以外的向总行借款。
(三)临时借款:是指解决年初资金来源与运用全科目测算资金有余的分行先支后收所出现的临时资金需要而增加的借款。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四)日拆性借款:是指证券业务清算银行因系统内电子汇兑时间差形成的暂时资金需要而增加的借款。
(五)扶贫借款:是指专项用于发放扶贫贷款的借款,纳入计划内借款统一考核,可因政策
调整而相应改变管理方式。
(六)特种借款:是指因划转信用社准备金及转存款而形成的向总行的借款。
(七)人行专项借款:是指因接收农业发展银行和人民银行的人行专项贷款而形成的向总行借款。
(八)外资贷款转借款:是指总行上收筹资科目转为系统内往来而形成的向总行借款。
??第十四条向总行申请借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的低限;
(二)同业拆出余额在授权限额内;
(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大账清晰。
??第十五条分行向总行借款实行期限和利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计划内借款、计划外借款、扶贫借款、特种借款、人行专项借款和外资贷款转借款均不分期限,分别执行相应档次利率。
临时借款最长为3个月,执行相应档次利率,日拆性借款期限为一天,执行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
外资贷款转借款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参考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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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分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每年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主动归还不同种类的借款,未按要求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临时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可向总行申请展期;日拆性借款不予展期,到期日总行主动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中收回。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的借款用途,确定借款的利率档次,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借款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收。
??第四章上存资金和借款的调拨程序
??第十九条分行调退上存总行资金或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上存资金调退申请书》)(见附件一)或《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二),加盖分行公章及行长名章后,报送总行综合计划部审批。
??第二十条总行综合计划部接到分行的申请后,根据分行的最新资金状况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总行综合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权限上报审批后,由综合计划部根据批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送达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据此通知书,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或利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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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分行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也可利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并于当天电话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时借款展期,分行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三),总行在到期前1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总行同意展期后,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通知书》分别寄送总行营业部和有关分行,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到期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同意而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次日起一律转入逾期借款户管理。
??第五章其他资金调度程序
??第二十四条分行上划国债款项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也可通过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并及时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五条国债到期后,对财政部退还的国债款项和利息总行综合计划部据人民银行到账通知,及时划拨分行。
??第二十六条总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公开市场业务和拆借业务凭《成交单》办理资金调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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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的分行,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总行将按拆借资金协议利息收入与同额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差额的两倍,并责令其纠正错误。
(二)向总行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在限制分行借款的同时,实行内部通报,必要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总行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一)缴存准备金应退金额未有特殊情况不按期调退,互补退日止,按应退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有关分行;
(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未按分行要求的提取时间调退,至调退日止,按到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有关分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后,以前文件如有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资金调
度细则,并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上存资金调退申请书》(略)
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略)
三、《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0.04.2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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