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制定机关 | 中国农业银行 |
公布日期 | 1997.05.06 |
施行日期 | 1997.06.01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银行业监督管理 |
效力等级 | 行业规定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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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1997年5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外币资金调度调剂办法另行制定。同业往来资金调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调度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或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调度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调剂资金。
相对集中:总行集中对二级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借款、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集中的力度。分行应适当集中辖区资金配置权,保证头寸灵活调度。
利益兼顾: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主要运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使分行积极组织资金,增强竞争能力,扭转超负荷经营状况。
第六条 系统内资金采取调度和调剂两种配置方式。系统内资金调度主要是对向人民银行借款和各分行上缴的二级准备金以及上存资金的配置行为,主要包括完成人民银行的资金调控任务,平衡各分行保证支付及实现信贷计划的资金缺口,解决个别分行发放农业专项贷款及国家重点项目贷款所出现的资金缺口。系统内资金调剂主要是解决分行头寸的充分运用和满足票据清算、清付汇差及先支后收所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的头寸调剂活动。
第二章 借款
第七条 种类分行向总行的借款按用途分为以下三种:
(一)年度借款:是指用于平衡分行年度信贷计划资金缺口的借款。
(二)特种借款:是指因划转信用社准备金及转存款而形成的向总行的特种借款。
(三)临时(调剂)借款:是指解决分行先贷后存、先支后收所出现的临时资金需要的借款。
第八条 条件向总行申请借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的比率;
(二)新增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二级准备金和认购金融债券以后不足于实施贷款计划;
(三)同业拆出余额在授权限额内;
(四)未出现计划外非盈利资金占用。
第九条 期限分行向总行借款一律实行期限管理。借款期限由总行根据分行的资金平衡状况和总行提供借款的能力确定。向总行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借款偿还借款应按期归还。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一、二级准备金和备付金,减去计划内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数额,按一定比例列入年度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年度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分季下达实施。未完成归还借款计划,并入下一年(季)度归还借款计划继续完成。分行执行归还借款计划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展期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必须在借款到期前5天向总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格式见附一),总行在到期前两天内给予答复。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借款展期期间的利率执行原定期限与展期期限合并期限同档次利率。到期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同意而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次日起一律转入逾期借款户管理。
第十二条 利率及收息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确定借款的利率档次,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借款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农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收。
第三章 借款调拨程序
第十三条 分行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二),加盖分行公章及负责人名章后,报送总行资金计划部审批。
第十四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接到分行的借款申请后,根据借款分行的最新资金状况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权限上报审批后,由资金计划部根据批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送达总行营业部办理划款手续。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款项汇划原则上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进行。
第十六条 分行归还借款后,将还款资金调拨单及时寄送总行资金计划部,并于当天电话通知总行营业部。
第四章 上存资金
第十七条 上存总行资金的形式有:二级准备金、计划上存、约期上存和电子汇兑汇差上存。
第十八条 二级准备金二级准备金由各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加额的规定比例按月缴存,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分行要在月后10日内向总行办理划缴手续,总行11日若未收到人民银行的进账通知,将从分行在总行开立的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专户内收缴。存款下降,需要调退时,总行于月后11日办理调退手续。
二级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月应缴(应退)金额=本月各项存款增加(减少)额×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计划上存计划上存是总行对1994年与农发行资金清算以及此后对存差行下达年度资金计划而形成的上存总行资金,分行如发生资金平衡的硬缺口时,总行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约期上存分行在完成总行下达的归还借款或上存计划以后的多余资金,可主动约期上存总行,期限以1个月为起点,分若干档次,执行当期规定利率。约期上存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含展期未到期)支付,未计息期间利率执行当期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利率。约期上存资金到期如不需支付,应在到期前两天电话通知总行展期,展期期间,执行当期规定利率。
第二十一条 电子汇兑汇差上存分行在总行开立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专户,该账户不允许透支。分行根据联行汇差的收付数额随时上存或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上存资金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农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付。
第五章 资金调剂
第二十三条 资金调剂是指总分行及分中心与分行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基本采用市场机制管理。分中心与分行之间调剂资金的期限一般应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照总行系统内存、借款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剂网络由三个层次构成:总行资金计划部门为资金调剂总中心,总行授权的资金调剂分中心和其他分行的资金计划部门。总中心负责全系统资金调剂业务的指导、监控和管理,并负责总分行的调剂业务;分中心是资金调剂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服从总行宏观调控,负责分行之间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未授权分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负责辖内资金调剂业务和与分中心的资金往来。
第二十五条 资金调剂分中心的审批权、终止权在总行。分中心终止后必须在4个月内清算完毕,并将清算结果上报总行。
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权限期为一年,授权期满,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分中心的经营状况,总行决定是否重新授权。
第二十七条 借出行借出资金的条件:
(一)按期完成总行资金调度计划;
(二)电子汇兑汇差存放款项未出现透支;
(三)按期完成总行下达的购买债券计划及其他宏观调控计划。
第二十八条 借入行借入资金的使用限制:
(一)只能用于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二)凡超过贷款限额的分行,一律不得借入资金。
第二十九条 调剂总中心、分中心及分行计划处办理资金调剂业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借出、借入行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行资金调剂。总中心对分中心按月提供符合借出、借入条件的分行名单。
第三十条 分中心按月填制《资金调剂业务月报表》和《资金调剂清单》,并于月后3日内报总行资金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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