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欧元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欧元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农银发[2001]206号                            颁布日期:2001-12-19                            执行日期:2001-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2002年1月1日起,欧元现钞将正式流通并成为欧元区国家惟一官方流通货币,原欧币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流通。为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后的外币储蓄业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欧元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欧元现钞流通对我行扩大外币储蓄业务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各行要抓住机遇,做好宣传,实现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的快速发展。
二、各行要迅速将《规定》转发到辖属基层网点,并根据本行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各外币储蓄网点自2002年1月1日起均要开办欧元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外币储蓄网点要积极开办欧元现钞兑换业务。
各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业务部)。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欧元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中国农业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农银办发[2001]205号)、《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相关账务处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01]230号)的要求,为保证我行欧元储蓄业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年终决算前将原欧币现钞和现汇账户按照欧元固定折算汇率,依据钞转钞、汇转汇的原则转换为欧元现钞和现汇账户。
(二)2001年12月31日账务转换后对原欧币现钞和现汇账产销户,并生成新的欧元账户。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欧元现钞储蓄业务。
(四)200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受理的原欧币储蓄存款业务应折算成欧元存入,3月1日起不再受理原欧币储蓄业务。
(五)原欧币现钞、欧元兑换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外币兑换规定执行。
二、欧元区原币现汇、现钞储蓄账户转换的办理
原欧币账户相关原始资料不变,按户名直接转换。转换方法:转换后欧元金额=原欧币存款额÷欧元对原欧币固定折算率。如:某储户原在我行有100马克存款,其转换为欧元的存款应是:100马克÷1.95583=51.12919欧元。
转换按活期账户和定期账户分别进行,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按照汇户转汇户、钞户转钞户进行转换。
(一)转换前账务处理。
2001年12月31日日终后,有条件的行应生成各原欧币报表、原欧币折美元报表、汇总美元报表、汇总美元折人民币报表、汇总人民币报表,各原欧币开销户登记簿,打印时间、打印报表内容由各行自行安排。
(二)活期账户转换。
活期账户转换按照账户余额和利息积数直接转换。将原欧币账户余额按照欧元固定折算率转换为欧元,同时将利息积数按照欧元固定折算率进行转换。活期账户原始资料(户名、利率、支控方式、客户实名资料等)不予变动。
(三)定期账户转换。
定期账户转换按照账户余额直接转换。定期账户原始资料(户名、存期、利率、起息日、支控
方式、客户实名资料等)不予变动。
(四)转换后处理。
转换后,应生成原欧币与欧元转换对照表一式三份,一份作会计档案存档,一份随当日凭证作附件,一份留柜台存查。同时打印欧元报表、欧元折美元报表、汇总美元报表、汇总美元折人民币报表、汇总人民币报表,欧元开销户登记簿,同时生成新的欧元分户账、总账。
以上业务会计处理均按农银办发[2001]230号文件执行。
三、原欧币存款的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销户、挂失、止付等业务处理
2001年12月31日后,客户持原欧币存单(折)前来办理上述业务,应按照转换后的欧元存款办理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挂失、止付等手续。其本息以欧元支付。
四、欧元区成员国货币双币流通期原欧币存入的办理
200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客户需要办理原欧币存入或续存,将原欧币先转换成欧元后再办理欧元的开户或续存,也可按客户要求兑换成其他已开办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存入或续存。
其会计分录及业务办理同一般外汇现钞储蓄存款的业务办理。
五、欧元现钞储蓄存入支取的办理
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各外币储蓄存款币种中增加欧元现钞储蓄存款,欧元现钞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利率、存期、挂失、提前支取、支取、止付等按《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7号)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12.19,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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