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2.09.16
∙【文 号】农银发[1992]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施行日期】1992.09.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
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银发[1992]192号 1992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国务院发出[1992]43号《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了解决粮食、供销社等企业财务挂账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实行新老账划断。对1991年以前的老挂账,按照“谁欠谁补”的原则,做好责任划分。对所有的财务挂账,逐笔分清时间界限,列出清单,按照“三至五年内解决”的要求,监督财政和粮食部门制定“消化计划”。银行要监督各方落实“消化计划”,对议价粮油经营的利润要大部分用于抵补亏损。粮油销价提高后,各的所得的收益,要首先用于粮食补贴挂账。
二、从1992年起一律不准出现新的挂账。对已出现挂账的,要认真清理。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如数将应补未补款扣回后,拨给粮食部门,银行同额收回被挤占的贷款。凡属财政应补未补或未补足的,银行不予挂账,坚决停止贷款。
三、认真清理粮食企业的自身挤占挪用。对挪用贷款搞基本建设、购买汽车、投资入股、支付各种摊派、职工借款、本单位借款等转移用途的,要逐笔清理,限期收回。
四、粮食企业要本着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努力经营,提高效益的要求,压缩各种不合理和非生产性开支,扭亏增盈。银行要检查监督粮食企业的财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对1991年以前的老挂账所占用的贷款,按粮食贷款正常利率计收利息,单独统计,不加罚息。但对粮食部门自身挤占挪用,随意转移贷款用途的,仍实行加罚息;对不按消化计划处理挂账,其应消化而未消化的部分,要实行加罚息;对新的财务挂账扣减同额贷款。由此而产生的后果,银行不予承担责任。
六、对供销社1985年以前遗留的待处理损失挂账,继续用供销社库存商品增值资金抵补。各行要对供销社用库存商品增值资金抵补损失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增值资金不用于
抵补的企业,要取消挂账停息的照顾。银行挂账停息贷款余额,应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2]商财(价)联字第6号文件下达的控制指标掌握,只能减少,不得增加。
七、对国家照顾贫困地区赊销的絮棉、纯棉布,到期末收回形成的挂账,应按照国务院[1992]43号文件精神,由当地政府做好工作,积极组织清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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