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程罗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罗国,*,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受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程罗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程罗国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合共11096.78元,并按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付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
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保全费131元,合共170元,由被告程罗国承担。因被执行人程罗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1、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交通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程罗国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鱼珠支行6228××××8110账户存款18997.87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上述银行反馈该账户余额为188.30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
(二)2020年5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程罗国户籍所在地冷坑镇团结村委会对被执行人梁进花个人情况、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均无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26日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电话终本约谈了本案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人民陪审员  何树满
人民陪审员  林冰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赖晓华
书 记 员  周鹏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