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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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原梅湾路31号)。
负责人:陈琼,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夏,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峰,*,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冷水滩支行)与被告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冷水滩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冷水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金融借款本金38483.98元,应收利息508.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6.3元,手续费1260元,共计40709.22元(截止至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偿付拖欠原告金融借款本金51942.35元,应收利息4894.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86.48元,手续费1174.23元,共计60997.3元(截止至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2021年7月11日,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期间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22年3月8日,被告龚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38483.98元,应收利息508.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6.3元,手续费1260元,共计40709.22元。2012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2021年7月8日,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期间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
2022年3月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51942.35元,应收利息4894.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986.48元,手续费1174.23元,共计60997.3元。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何峰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交通卡申请表》,并申明:“本人已约定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内容”,并在该申请表上签字。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该卡于2012年8月16日开卡使用,永久信用额度为65000元,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开始逾期,截至2022年3月8日,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1942.35元、利息4894.24元、逾期违约金2986.48元、手续费1174.23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并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相关
规定。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该卡于2019年3月13日开卡使用,信用额度为7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申请分期本金70000元,分期期数60期,每期还款本金1167元,每期还款手续费210元。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出现逾期,截至2022年3月8日,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38483.98元、利息508.94元、违约金456.3元、手续费1260元。
被告申领信用卡时承诺遵守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被告申领信用卡时承诺遵守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主要内容为:1.乙方(被告)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2.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或甲方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有对乙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控必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调整授信额度、限制交易、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要求立
即偿还全部欠款、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未依本合约偿还全部欠款;(7)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或资信下降…;甲方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偿还债务,相关债务提前到期的,均应一次性清偿完毕;3.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利息从乙方信用卡(主卡)账户中扣收。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并按月计算复利(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每月天数及乙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特殊卡种透支利率以农业银行等渠道公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用卡等情况调整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若甲方对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甲方将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4.乙方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的,可选择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将于到期还款日从乙方约定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用于抵偿乙方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内预留存足额款项;5.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或其他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透支金额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6.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
的利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授信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乙方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先利息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8.乙方成功办理乐分易、专项商户分期等业务后,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对应的分期专项账户。当期信用卡对账单同时包含分期专项账户和普通透支账户欠款时,按照先分期专项账户、后普通透支账户的顺序还款。乙方存在多个分期专项账户的,按照分期专项账户建立时间的先后顺序还款;9.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的,甲方有权停用乙方信用卡,直至停用乙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乙方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联合失信维权措施,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0.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规制定和调整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方式之一向乙方通知后施行。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按规定解除本合约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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