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杨丹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裁...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柳斌。
委托代理人:管腾波,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柄*,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杨丹萍,*,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丹萍为商事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执行款人民币510674.51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仲裁受理费9808元、申请执行费7506.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丹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杨丹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丹萍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杨丹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杨丹萍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丹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306.27元。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杨丹萍在网银在线(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杨丹萍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扣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余额18.0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划拨了该网络存款资金18.02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丹萍有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5幢11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经本院拍理,本案依法参与该拍卖款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442306.15元。
查明被执行人杨丹萍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旭日公馆20幢1单元701室的房地产及地下室A0045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该房产由椒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将依法处置,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查明被执行人杨丹萍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美多现代城6A号楼2-1502的房产,该房产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将依法处置,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杨丹萍无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丹萍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丹萍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丹萍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丹萍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丹萍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丹萍名下无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杨丹萍住所地的周边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杨丹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杨丹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丹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杨丹萍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杨丹萍分别作出1000元的处罚措施及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未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杨丹萍。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杨丹萍在本院另有2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497324.29元,经各案纳入参与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42581.15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31966.74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丹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丹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柯澄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杭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