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利军、戴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振
【审理法官】石红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利军;戴翠萍;李瑞敏
【当事人】宋利军戴翠萍李瑞敏
【当事人-个人】宋利军戴翠萍李瑞敏
【代理律师/律所】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立刚柴金栋
【代理律所】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利军
【被告】戴翠萍;李瑞敏
【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421事件是什么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组织了举证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戴翠萍向宋利军主张债权,提交有宋利军向其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及电话录音等证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戴翠萍与宋利军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针对该上诉,本院分述如下:首先,宋利军出具的借条上,对于借款数额有明确约定,虽然未约定利息,但该借条已具备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其次,戴翠萍提交的银行流水,对于款项收取及流向均能做出合理性解释;再次,基于李瑞敏与宋利军存在夫妻关系,双方关系存在特殊性的事实,足以证实戴翠萍与宋利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至于收取款项后如何使用,并不影响戴翠萍作为债权人向宋利军主张权利。二审中宋利军提交戴翠萍与案外人马海建之间存在两次银行转账的银行流水证据,至于宋利军通过何人的账户
支付利息,并不影响其与戴翠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戴翠萍与马海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综上,宋利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宋利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02: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1月26日,宋利军给戴翠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戴翠萍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整,借款人:宋利军,2014年1月26日。"戴翠萍为证明其主张,另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戴翠萍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月24日,戴翠萍的尾号为8614的广发银行账户在李瑞敏处支出48万,交易摘要为消费,其中包括宋利军于同日转入该账户的30万元。对于该笔交易记录,戴翠萍称当时出于对宋利军的信任,直接把卡给了宋利军,让宋利军自己操作,之后在宋利军1月26日出具借条时,戴翠萍将从自动取款机支取的1.2万元及随身携带的0.8万元现金交给
宋利军,共计出借20万元。宋利军称该笔交易记录显示是消费,说明戴翠萍和李瑞敏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不能说明戴翠萍和宋利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李瑞敏庭审中称该笔交易记录系戴翠萍购买了48万元其经营的仙妮蕾德产品,庭后又称其后来才得知是店里的店员帮戴翠萍使用POS机刷卡,将48万元款项转给案外人马海建。戴翠萍提交的其与宋利军之间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戴翠萍曾要求宋利军更换借条,宋利军承诺偿还借款。戴翠萍提交的其与李瑞敏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显示在谈话当天即2019年11月6日之前双方并不认识,李瑞敏在谈话中称对戴翠萍诉请的借款不知情。另查明,宋利军与李瑞敏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宋利军向戴翠萍借款20万元,有其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为凭,该院予以认定。戴翠萍要求宋利军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戴翠萍要求宋利军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戴翠萍也未提交宋利军连续、有规律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故戴翠萍要求宋利军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宋利军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戴翠萍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关于戴翠萍要求李瑞敏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首先,戴翠萍诉请的借款虽然发生于宋利
军与李瑞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数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瑞敏未在借条上签名亦未追认;其次,虽然戴翠萍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涉案款项在李瑞敏处以“消费"形式支出,但戴翠萍提交的其与李瑞敏之间的谈话录音显示双方在此之前并不认识,不存在借贷合意。综上,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戴翠萍要求李瑞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宋利军辩称其未收到涉案借款的辩解理由与该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宋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翠萍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戴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宋利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利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戴翠萍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戴翠萍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错误,戴翠萍并非向宋利军交付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戴翠萍通过李瑞敏过账转给马海建的转款并非宋利军向戴翠萍借款,戴翠萍、宋利军两人在广发银行通过消费贷分别贷款20、30万元,宋利军将自己贷款30万元转给戴翠萍,戴翠萍扣除2万元利息之后通过消费的方式将48万元最终转给马海建,这48万元中便包括戴翠萍在本案中主张的20万元借款,显然与宋利军没有关系,并非宋利军向戴翠萍借款。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调取证据却并非调取,戴翠萍主张的借款并不存在。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宋利军的上诉请求。
宋利军、戴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33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瑞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利军因与被上诉人戴翠萍、原审被告李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1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利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立刚、被上诉人戴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柴金栋、原审被告李瑞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利军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戴翠萍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戴翠萍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戴翠萍并非向宋利军交付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戴翠萍通过李瑞敏过账转给马海建的转款并非宋利军向戴翠萍借款,戴翠萍、宋利军两人在广发银行通过消费贷分别贷款20、30万元,宋利军将自己贷款30万元转给戴翠萍,戴翠萍扣除2万元利息之后通过消费的方式将48万元最终转给马海建,这48万元中便包括戴翠萍在本案中主张的20万元借
款,显然与宋利军没有关系,并非宋利军向戴翠萍借款。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调取证据却并非调取,戴翠萍主张的借款并不存在。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宋利军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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