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在民主的旗帜下??读刘亚洲演讲有感(1)
现任中国空军副政委刘亚洲称自己是“一个纯正的民族主义者”,所说所做的一切,“都是为自己的国家好,自己的民族好”,“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以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然而,“纯正的民族主义者”并不反对民主。他说,如果民主的理念已经深入到国民的生命中、血液里、骨髓中,“这样的民族,他不兴盛谁兴盛;这样的民族,他不统治世界,谁能统治世界。”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第一,他不犯错误,第二,他少犯错误,第三,犯了错误他能很快改正错误。”专制制度的弊端正好是其反面:“我们是犯错误,这是第一。第二,常犯错误。第三,犯了错误很难改正错误。”作为一名有战略眼光的军人,刘亚洲认为对我国最可怕的战略包围是“民主”国家的包围而不是单纯军事意义上的包围或者地缘政治上的包围。因为“军事威胁或许是短期效应,而被所谓的‘民主’国家包围则是长期效应。”他认为,要解决包括农民问题在内的各种现实中国问题,“必须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他表示:“我愿意做思想先锋,我愿意做自由思想的殉道者。”“思想越活跃,社会就越稳定。思想越自由,社会就越前进。反之,思想越压抑,社会才越不稳定。”他相信自己在军队中并不孤单:“中国真正的精英和真正的改革者,有一大部份在军队里。这里面有一个规律:就是越文明的国家,越是发达的国家,它的军队就越是一支保守的力量。……越是文明程度不高的国家,它的军队恰恰是一支改革的力量”。
“经过‘文化大革命’,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军队已相当成熟。现代化没有军队的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甚至中国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军队都会参与。”据一位著名的军队作家告诉笔者,在“以民族利益(而非政党利益)为最高利益”和“中国的民主化”方面,类似刘亚洲这样的“体制内改革者”与“体制外改革者”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叠的共识”。
王小东是“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的重要理论代言人,笔者曾多次与他在文字上激烈交锋。但随着对他的思想的深入了解,笔者在《民族民主主义在中国》一文中将他定位为梁启超思想的嫡传弟子??中国的民族民主主义者。笔者在该文中指出,王小东明确表达了一个民族主义者对民主的期待:“中国的‘民族主义者’清楚地认识到,没有一个正义的、民主的社会,没有一个在公众中有极大合法性的政权,他们的建设一个强大的,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国的理想是不可能最终实现的。恰恰是他们的‘建立一个伟大的中国’的理想,使得他们推进中国的民主的动机比其他人更为强烈。”在2000年秋发表的《当代中国民族主义论》一文中,王小东进一步指出:“中国的民族主义者绝不是所有中国的东西都赞成,所有西方的东西都反对”;“民族主义不但不反对,而且支持民主主义”,“中国的未来政治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是民主制”。这样,王小东就在民主主义的民族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民族主义二者之间划出了一条分界线。在2002年7月20日的香山演讲《中国的民族主义必须向西方学习》中,他说:我认
为中国人一定要向西方学习。我个人认为西方文明中最重要的三样东西是中国文明中比较缺乏的。这三样东西,根据我自己理解的重要性排列,先后为:第一是西方在战争中的军事效能;第二为西方的民主制度;第三是科学技术。民主制对于西方的强大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现在世界强国几乎都是民主国家。在随后发表的一篇网文中,王小东断言,如果中国的民族主义沦落到反对民主的道路上去,那么,其前途只有两个:一个是它为公众所唾弃,最后变的无人理睬;一个是把中国带向灾难的深渊。我看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的民族主义如果反对民主,它几乎肯定会被公众所唾弃,连同它的其他一切好的东西,如它的维护民族利益、爱国、尚武精神等;一个不民主的国家很难长久的唤起它的国民热爱它的感情,更不用说为它浴血奋战了。 在晚近的一篇文章中,王小东说:真正关键性的,有效的做法由清华大学的阎学通教授在这次讨论会上点出来了,他认为:即使是考虑要争取更多的军事盟友,我们也有必要继续深化我们国内的政治体制改革。我在这里把话说得更明确一些:我们由于不是国际社会所公认“民主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吃了太多的亏。印度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的贡献,还是国内人民的生活,都远远比不上我们,就是沾了个“民主国家”的光,什么时候国际舆论都是站在它那一边的,在中印边界冲突中是如此,在经济竞争中也是如此:最近印度经济刚刚有了一点起,比起我们还差得很远很远呢,国际舆论就鼓噪“看好印度”了,
幸亏企业家们还没有如此轻率,否则我们还真麻烦了。所以,先不用说“争取军事盟友”,就是为了不让别人以不是“民主国家”为借口凝聚国际社会反对我们,折腾我们,我们也有必要坚决挤入“民主国家”的行列。这个行列挤不进去,中国的“软力量”永远是个负数,你再怎么宣传自己的文化如何“和平”,也不会有太大效果;中国永远不可能和“民主国家”在道义平等的基础上打交道,永远是国际社会中的“贱民”,更不用谈什么“纵横捭阖”了。所以,我们为此付出一定的国内代价都是值得的,更何况,搞得好的话,我们在国内还会有收益,甚至是很大的收益,我们何乐而不为?王小东在这里意思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即使我们一时无法判断民主化在国内的利弊得失,譬如说是像刘亚洲认为的那样会促进稳定还是像冼岩认为的那样会削弱稳定,仅仅是从打破国际战略包围的角度来考虑,仍然值得一试。 甘阳是当代中国新左派的主要思想导师之一。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中国新左派的主流可以称为‘中国自由左派’”,“理由主要是两点:第一,新左派是九十年代中国自由派知识分子分化的产物。自由派分化的结果形成两个阵营:自由左派和自由右派,也可称为新左派和新右派;第二,自由左派的主要倾向实际比较接近当代美国所谓的‘自由派’,而自由右派的主要倾向其实更接近美国今日所谓‘保守派’(此地用‘保守派’不含贬义)。”“中国‘新左派’之所以是‘自由左派’,即在于他们基本是以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和理论为自己的主要理论参照,而对当代西方保守主
义则持比较保留的态度。”甘阳认为,“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分歧主要是在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关系上”,前者“着重谈民主与平等”,后者“则着重谈自由”。他在《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等文章中强调自由主义必须是“民主的自由主义”,强调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要伸张“富人的自由、强人的自由、能人的自由”,而是要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尤其是弱者的权利。在《公民个体为本、统一宪政立国》等讨论中国政治改革的文章中,他“特别强调以大众民主奠定宪政国家”。甘阳指出:“强化中央权力的最有效手段恰恰就是扩大大众民主”,实行“全国人大的直选”,通过“诉诸全国性大选来直接取得社会大众的民意支持,从而以制度化的方式确立自身权力不容挑战的正当性基础”。“说到底,以定期性的全国性大选来凝聚全民族的政治向心力和政治意志力乃是一个民族走向政治成熟的根本标志。”基于甘阳自己的分析,与其说他是“自由派(自由左派)”,不如说他是“民主派(民主左派)”。
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感受“混乱”只是反映了一种未被反映的假设,即:转型过程中的政治框架条件应当是静态的和均质的---这种假设与那种对市场竞争的广为传播的批评是完全可以比拟的,市场竞争的批评者同样用“无序”、“混乱”或“投机”这些词汇。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政府竞争是否也一样具有创造秩序的内生潜力?如果说我们毋庸否认,竞争本身可以表现出多种多样运作失灵的形式,那么我们就会由此进行这样一种考虑:如果我们基于政府
竞争分析范式作出一些规范分析,那么我们可以在何等程度上作出一些规范性政策建议[54]?这一步骤恰恰类似于经济学家将有关秩序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考虑引入市场竞争理论的过程。
在处理转型问题时,这意味着,转型国家的经济政策也许不再是直接制订有关转型的方案(比如全国的私有化计划),而是确立有关政府竞争的博弈规则,这些规则允许各级政府自己制订具体的方案(参考:Kerber 1998)。地方主管部门也许可以加入一种区位竞争,比如通过在某些确定的、全国性的公司法规定框架内选择私有化形式;对于联邦内的企业来说,企业然后应该能够自由选择合适的区位,由此选择某种确定的私有化方案和企业治理结构。这里政府当然应该拟定博弈规则,出台相关规定,防止那些所谓的 “皮包公司”钻各个地区不同政策的空子。从这个角度来看,比如对现在在中国与俄罗斯存在的加入各辖区所需付出的“会员费”的分析看法,就与传统分析中的看法不一样,而且要好得多(也就是认为那是通过收取特别的“进入费”来设置进入障碍)。
这些建议经常会受到诸多的质疑。这些质疑一般归因于许多人的一种特别形式的“涅磐”(nirvana)思维方式,他们省去了作为经济制度和结构多样化来源的空间维度,或者假
设存在一个位于特定地域内的几乎完美整合的国家。这一假设对于俄罗斯尤其极不切合实际。但是,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到规范性分析框架,而且这一框架不应以这一假设为出发点。我们显然正面对这一重要的理论挑战[55]:产品与劳务市场上的秩序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运行前提是,应该划清市场与国家的界线,国家尽最大可能作为“不偏不倚的第三方”确定竞争规则;在建立政府竞争的秩序时,恰恰是不能作出这样一个假设:政府竞争的参与者要自己逐步达成有关这样一个竞争秩序的一致意见,然后要自己负责维护和遵循该竞争秩序,而正是这一点反映了联邦制政治思想的真正意义,只要它能够被理解为规范政府竞争的法治手段。
尽管建立关于政府竞争的规范理论非常困难,但是以下考虑仍然给我们未来的实证分析指明了方向:未来研究的注意力应该更多地放在分析那些决定政府竞争秩序之出现的长期因素上面。在本文中我们已经在这一方向上作出了一些提示,比如政治文化是如何影响中央层面行为主体的行为的,或者它是如何影响国内再分配冲突中的战略地位的。但问题的关键始终应当是,一个建立独立和强大的司法制度的关键时刻能够到来。
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感受“混乱”只是反映了一种未被反映的假设,即:转型过程中
的政治框架条件应当是静态的和均质的---这种假设与那种对市场竞争的广为传播的批评是完全可以比拟的,市场竞争的批评者同样用“无序”、“混乱”或“投机”这些词汇。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政府竞争是否也一样具有创造秩序的内生潜力?如果说我们毋庸否认,竞争本身可以表现出多种多样运作失灵的形式,那么我们就会由此进行这样一种考虑:如果我们基于政府竞争分析范式作出一些规范分析,那么我们可以在何等程度上作出一些规范性政策建议[54]?这一步骤恰恰类似于经济学家将有关秩序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考虑引入市场竞争理论的过程。
在处理转型问题时,这意味着,转型国家的经济政策也许不再是直接制订有关转型的方案(比如全国的私有化计划),而是确立有关政府竞争的博弈规则,这些规则允许各级政府自己制订具体的方案(参考:Kerber 1998)。地方主管部门也许可以加入一种区位竞争,比如通过在某些确定的、全国性的公司法规定框架内选择私有化形式;对于联邦内的企业来说,企业然后应该能够自由选择合适的区位,由此选择某种确定的私有化方案和企业治理结构。这里政府当然应该拟定博弈规则,出台相关规定,防止那些所谓的 “皮包公司”钻各个地区不同政策的空子。从这个角度来看,比如对现在在中国与俄罗斯存在的加入各辖区所需付出的“会员费”的分析看法,就与传统分析中的看法不一样,而且要好得多(也就是认为那是通
过收取特别的“进入费”来设置进入障碍)。左派右派是什么意思
这些建议经常会受到诸多的质疑。这些质疑一般归因于许多人的一种特别形式的“涅磐”(nirvana)思维方式,他们省去了作为经济制度和结构多样化来源的空间维度,或者假设存在一个位于特定地域内的几乎完美整合的国家。这一假设对于俄罗斯尤其极不切合实际。但是,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到规范性分析框架,而且这一框架不应以这一假设为出发点。我们显然正面对这一重要的理论挑战[55]:产品与劳务市场上的秩序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运行前提是,应该划清市场与国家的界线,国家尽最大可能作为“不偏不倚的第三方”确定竞争规则;在建立政府竞争的秩序时,恰恰是不能作出这样一个假设:政府竞争的参与者要自己逐步达成有关这样一个竞争秩序的一致意见,然后要自己负责维护和遵循该竞争秩序,而正是这一点反映了联邦制政治思想的真正意义,只要它能够被理解为规范政府竞争的法治手段。
尽管建立关于政府竞争的规范理论非常困难,但是以下考虑仍然给我们未来的实证分析指明了方向:未来研究的注意力应该更多地放在分析那些决定政府竞争秩序之出现的长期因素上面。在本文中我们已经在这一方向上作出了一些提示,比如政治文化是如何影响中央层面
行为主体的行为的,或者它是如何影响国内再分配冲突中的战略地位的。但问题的关键始终应当是,一个建立独立和强大的司法制度的关键时刻能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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