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关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行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低值易耗品使用效益,维护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或者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低值易耗品;建立、维护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真实完整反映低值易耗品状况;全面管理低值易耗品实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内容包括:低值易耗品分类;低值易耗品购置;低值易耗品保管和领用;低值易耗品维护管理。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管理职责分工:
(一)会计国库股负责审核支行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安排购置资金。
(二)人秘股是本级机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级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汇总各股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实施低值易耗品采购,建立、维护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登记、保管、领用、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工作。
(三)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低值易耗品使用状况,提出保养和维修需求,配合做好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和报废处置工作。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领用、报废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分类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按功能和性质分为三类:办公类、耗材类和管理用具类低值易耗品。
(一)办公类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价值较低的办公用品,如签字笔、剪刀、计算器、鼠标、键盘等;
(二)耗材类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不可重复利用的消耗性办公用品,如打印纸、信封、记录本、硒鼓、光盘等;
(三)管理用具类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价值较高且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办公用品和家具,如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保险柜、文件柜、打印机、传真机、点钞机等。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购置
第九条每年年初,人秘股根据上年度低值易耗品使用及各股室报送的需求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提采购委员审核,会计国库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购置计划,并安排购置资金。各股室确有需求采购计划外低值易耗品的,填制《支行电子类低值易耗品零星采购申报表》,由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将申报表交人秘股实施采购。
第十条低值易耗品购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注重质量、节能
环保、减少资金占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购置数量,保证正常工作需求,避免库存积压形成胀库。
第十一条低值易耗品采购方式由采购委员会参照零星采购制度决定。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四章低值易耗品保管和领用
第十二条人秘股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对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等事项进行记录。同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详细登记保管、领用、结余情况。
第十三条人秘股应指定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保管、领用、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严格细致、进出手续清楚、登记及时准确、定期核对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的库房管理应安全化、科学化,做到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物品分类存放、零整分开、便于收发和检查。严禁乱堆乱放,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监督和管理,定期核对库存、检查领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部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记台账,本着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使用人要爱护单位财产物品,使用部门负责人要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严禁化公为私、故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低值易耗品损坏,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查验后提出维修计划,会计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财务预算。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拟调离本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须在调离或离退休前将本人使用或保管的管理用具类低值易耗品交回本部门管理。在职人员调整岗位的,在不影响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低值易耗品按照“物随人走”的原则掌握。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变动后,应及时向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变更维护管理用具类低值易耗品保管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秘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支行低值易耗品零星采购申报表
申报股室:(盖章)时间:年月日
注:1、此表由需求股室填报后经采购委员会审批后交人秘股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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