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在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行为,加强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剂、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库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二章 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基本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实验材料是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低值易耗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五条 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内容可参考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分类目录。
第三章 购置与经费
第六条 各类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按定额核定的方式对院(系)经费进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教学单位、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期末前最后一个月报下学期物品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各上报单位经费(本科生、研究生、专修生实验材料经费限额)实际需要程度,上一年购买数量及市场供应情况审批计划,统一划拨经费,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九条 凡一次性购买批量较大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须订立经济合同。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应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退、换手续。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逐步改善实验室环境,加强对库存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质量管理,掌握本单位的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使用规律,建立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严防损坏、变质、丢失。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加强集中单独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裁,并应定期进行查对,防止因管理不善变质,造成自燃、爆炸和泄毒等事故。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保管员,负责物品的领用及帐、卡的管理。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单位每年对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清查一次,以保证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四条 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资产设备处统一规定。收支单据都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附属单位应定期向资产设备处报送物资统计表。具体格式按机械工程学院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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