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规范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领用制度,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质、材料统称为物品,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1、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2、低值品:指价值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力使用的物品。如低值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磁盘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材料和低值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纸张等。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科研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供应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确定使用范围,组织物品采购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在全校实验设备费中设立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专项经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全校每年教学、科研的安排及有关教学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结合近五年的消耗规律,编制下达有关教学单位该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使用范围,实行限额包干,节余留用。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需求,于每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上报下一年度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分管实验室及设备工作的院长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下达到各教学单位。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要从严管理,单独申报,严格审批。
第六条 全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核准的计划统一组织集体采购,5万元以上的物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关于物品采购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特殊物品及型号不明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由教学单位派实验技术人员与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共同采购。如遇急需解决的物品,可简化手续,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同意后由教学单位直接采购。
第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做到严格规定使用范围,严格领用登记,保管责任到人。同时要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各学院要在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20日以前,将其使用情况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不能擅自对外调拨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如确需对外调拨、处理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同国资办及有关单位一起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的保管、领用管理以及实验残留物、废异物的处理管理工作。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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