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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 号】吉省价审〔2017〕252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水污染防治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省价审〔2017〕252号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进一步服务到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4日
 
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污水处理费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
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的运行维护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第六条  污水收集输送的运行维护成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将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所发生的合理运行费用支出(必要时财政承担部分可单独列出)。
  第七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置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摊销、维修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费用等。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含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专业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财产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污水收集处理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净化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代征(代收)手续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
  财务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不还本付息的不计财务费用)。
  第九条  直接材料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等材料费用。
  第十条  动力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直接用于收集、输送、污水处理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分环节核定计入污水收集输送生产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主要技术指标中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单位产品消耗数量的核定方法:超过行业标准上限的,按行业标准上限核定;低于行业标准下限的,按行业标准下限核定。
  直接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按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
  第十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企业在经营污水处理期间为获得职工所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工会
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参照《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参照表》(附件一)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各项人员数量指标按年平均人数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年均职工人数×核定年均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企业年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折旧方法按照《吉林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吉省价审〔2016〕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修理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维持城镇污水处理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成本监审时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七条  水质检测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按工艺设计要求干化脱水处理后进行运输、处置发生的费用。成本监审时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 的实际发生额核定。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它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特许经营的不应超过经营期年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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