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二
江西电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按照高等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要求并借鉴有关学院的经验方法,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以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体制和职责
              第一条 建立校、处两级管理体系。学校由一位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教务处设备科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与调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各部门设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1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帐、物对号管理
            第二条 为明细帐、物管理,针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用途建立“二帐
一档”的管理方式(二帐是指固定资产帐、低值易耗品帐,一档是给能独立使用的大型仪器建立精密仪器档案,将原件资料保存,实验中使用复印件,并随时记录使用、维修情况)。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与计财处核对帐目。
1、凡单价在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新购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帐进行管理并针对仪器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附件数、放置地点等,对新购入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2、单价在500元以下,按低值易耗品建立低值易耗品帐进行管理。
32万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属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精密仪器档案由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4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国家各部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由教务处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大型设备档案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管专用。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要求
1、 二帐一档记录齐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 随机资料齐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图纸、保修卡、验收单等)。
3、 实验室仪器设备存、放、摆有序,配套设施齐全,场地整洁干净,符合实验要求。
4、 仪器设备有专人保管,并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科学管理。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5、 各部门配置的教学、办公设备,任何人都不得私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 有健全完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维护修理规则等)。
2、 精、贵、稀设备有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上机操作必须先经培训。
3、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的同时,可酬情对学生开放或进行有偿服务,
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提高其投资、使用效益,服务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规定
1、 各部门领用仪器设备须按规定由部门设备管理人或使用人到设备科办理领用手续。
2、凡因工作调动(含部门之间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人员均应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原领用    设备移交或归还手续,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3、为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设备使用率。对部门低使用率或闲置不用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校内调剂,或部门之间协商相互借用,以避免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
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要经常性地进行维护保养,按技术要求对其定期进行通电、运行、检修和校验。以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第七条 对一般故障尽量自行组织修理,对需要厂家或专业维修部门来修理且费用较高的,由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技术人员统一安排修理。并报教务处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
第八条 学校要经常性地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第九条 由下列主要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的多少,要根据具体情节由采购小组讨论加以确定)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
5、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重大损失的,除照章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处、校和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并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发生被盗案件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还应立刻报告学校保卫处,并保护好被盗现场。应填写损坏和丢失的处理报表,经有关各方签字认定,方可销帐。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用计算机对仪器设备进行综合性管理,及时建立帐、仪器设备购置、验收、领用直至报废等情况的教学设备综合性档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资产核查工作,并将情况报学校设备管理部门,以便设备数据的更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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