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物业保安打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案情
怡景名苑小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一日在执勤过程中,发现有一男子容某行踪神秘,以为其有不轨行为。遂上前叫住荣某,并要求搜身,容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为安全防范起见,数名保安强制性地带着容某到保安室进行询问,而容某不予配合。数名保安都认为容某肯定有违法行为,故动用暴力手段进行询问,容某被痛打之后说明了自己的身份及相关信息,结果并不涉嫌违法。保安人员请示了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然后把容某放了。容某第二天便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诉称物业公司保安无故打人,致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赔偿。
二、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其合法的安全防范义务。但是,并不能滥用其物业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安人员基于职务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的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
通常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但是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主要义务之一的安全防范义务,则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包括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两部分。物业消防管理就是预防和消除火灾,整改治理火灾隐患,以保障物业小区内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治安管理就是采取各种措施如设立门卫值勤、保安人员巡逻等制度以使物业小区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秩序,使得业主们能够安居乐业。小区安全防范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
1、物业消防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具体消防管理义务。(1)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2)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当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后,应当通知有关责任人员及时改进。如果责任人拒绝改进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团体或者直接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约定的消防管理义务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3)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4)保障疏通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通标志;(5)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进行救助工作,并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2、小区治安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小区治安管理义务被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小区治安管理义务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执行门卫值班制度,以防闲杂人员自由进出物业小区;(2)实施安保巡逻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并排除治安隐患;(3)制止不遵守管理规约等规章制度的各种行为;(4)检查进出小区的车辆,并维护小区内车辆的停放秩序;(5)防范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在履行物业小区治安管理义务时,应当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为一个民事行为主体而非行政执法机关。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本质是一种民事活动。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控制其自身行为的合法界限,凡是专属于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实施,否则就构
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欠缺法律知识,实施了强制搜身、非法拘禁、暴力伤人等非法行为,这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相关的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保安人员的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物业保安人员时,往往从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聘请。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的聘请,公安机关是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审批和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在招聘保安人员时,必须经过严格政审,即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录用人员没有前科和劣迹,并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物业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未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物业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胸牌、臂章、肩章、级别标志等)。保安人员在执勤巡逻中,遇到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时,应当迅速制止,及时将不法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在门外执勤中,当发生体性事件、干扰、破坏业主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职务的事件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物业保安人员不得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产;不得辱骂、殴打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在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组建保安组织,非法经营保安业务。这些非法保安组织往往对招收的保安人员不政审、不培训、不进行教育管理,甚至招雇一些有劣迹的人员,造成人员素质低下,问题屡屡发生,甚至出现殴打业主、没收业主财物、强制搜身、非法拘禁、暴力伤人等违法行为,这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物业保安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用。对雇请的保安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技能等发面的教育和培训,注重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本案中保安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显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知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本质是一种民事活动。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控制其自身的行为的合法界限,凡是专属于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实施,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物业公司聘请来的保安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四、提示
从诉讼法角度来看,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侵权之诉的提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所以在诉讼过程
中,居住那个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物业保安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有的物业保安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合同履行保安职责,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的;也有物业保安人员滥用“职权”,殴打业主的。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雇用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雇用聘请。而不能雇用那些没有资格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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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代理人辩称,刘某被派驻到舞厅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履行舞厅的职务,对外来讲与保安公司没有关系,保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刘某的行为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的伤残因刘某等人所致,刘某是保安公司派驻舞厅履行门卫、内部巡逻、财产守护等工作的,他执行的是保安公司为舞厅提供的服务行为。刘某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执行职务的形式殴打周先生,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联系,也是执行职务行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舞厅没有雇佣刘某,对刘某侵害他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负责赔偿周先生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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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安人员是物业公司聘请的维护小区安全的雇员,物业公司应对其聘请的雇员的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上述事件中,保安人员在其工作中,对你造成了人身伤害,如果构成重伤,就可以追究保安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你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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