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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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9
【字 号】
如何策划大型活动【施行日期】2017.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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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区政府系统文件管理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落地见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发文管理
  (一)实行发文清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发文清单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或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区级政府发文落实的,应纳入年度发文清单,实行发文台账管理;有关部门拟提请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限期报送文件代拟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发文管理台账,限时审核报批发文,办结一件销号一件,确保及时落地落实。对列入台账未执行或需要调整的发文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对先前未列入发文台账的,有关部门应在发文请示中就拟发文件的主要依据、主体框架、重点内容、政策措施、参与部门、完成时限等作出说明,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审后履行发文程序。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要重实际、讲实效。对于上级机关未明确要求制发文件的,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不得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二梦好看吗  二、加强办文管理
  (三)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对市委、市政府文件和决策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区长、相关副区长、办公室主任阅批。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文件管理台账,跟踪督办落实情况。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我区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的,一般要在收到文件1个月内拟定完成(制定先期规划或者需待市级部门出台政策的除外),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办理;部门起草我区实施意见或方案时,要与市委、市政府文件对标对表,总体要求、把握原则等重要表述要充分体现。各部门领导同志和办文部门要层层负责,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
  (四)高效办理部门报件。各部门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由区政牛年带牛字祝福语
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审修,报办公室分管主任修改把关,按照公文签发规定逐级呈报办公室主任、相关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发。区政府对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难点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的重大难点问题也要予以回复、作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请示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应当及时答复。请示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或说明情况的,原则上视为同意。
  (五)加快办理会后发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稿,起草部门无需修改且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修,报办公室分管主任修改把关,按照公文签发规定逐级呈报办公室主任、相关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发;需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经办公室主任、相关副区长、区长审定,并经与区委领导沟通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提出上会建议,文件稿转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起草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上报区政府,一般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稿,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意见协调情况和修改稿,特急件按时限要求报送,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延误工作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六)规范办理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部门拟以区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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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须向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区委办公室做好办理工作。具体按照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公文制发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
  三、规范报文管理
  (七)规范上报公文。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提请发文的应当载明发文依据、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发文形式建议、发文范围、是否涉密、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拟发文件的公开属性建议、联系人和等相关情况,政策性文件要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说明审议理由、征求意见情况,涉及人员机构编制、财政经费使用的,要符合规定并征得办公室分管主任、分管副区长的同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重大政策性文件还需说明评估情况。上报公文应为领导同志审批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时限要求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及时说明情况,尽快报送。
  (八)严明报文渠道。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区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区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不得越级报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须抄送被越过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应由主管部门报文。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请示本级政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报文。国有企业一般不直接向政府报文。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登记,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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