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2.28
大灯清洗∙【字 号】渝北府发〔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北府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的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便民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佘诗曼男友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和其他分管区领导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区领导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八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分管区领导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和其他分管区领导依据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监管、信访稳定、廉政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条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时出差(出访),由区长依序委托区政府其他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副区长和其他分管区领导外出期间,按AB角关系委托分管。若遇特殊情况,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指定区政府其他领导临时分管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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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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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级别颜四级顺序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形势分析研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睛组词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二十条  完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保密的外,与公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事先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意见,由部门联合制定或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报请区政府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先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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