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城乡困难众就医难或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xx〕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量力而行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六年级演讲稿
(四)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和慈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区政府职责
1. 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卫生局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 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千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千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3万元,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3.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二)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 市民政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各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公示、审核、
报批等服务工作。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有关部门职责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1.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
钣金油漆3.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4.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八字成语有哪些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吃火锅都吃什么菜
(七)因交通肇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费用。
(八)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居家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特殊情况,经区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批准,救助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xx0元。
第八条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救助对象是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救助名单,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第九条 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是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的重病人员。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情况确定门诊医疗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一定的救助金。
年度个人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原则上60%的救助资金用于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6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个别超过年救助封顶线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酌情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的统筹资金中支出,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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