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直房改办字[2009]2号
赣直房改办字[2009]2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doc
来源: 综合处   时间: 2009-02-27
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
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2009112
《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
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
答: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答: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
答: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
5、《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
6、在昌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7、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如何执行?
答: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补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并结合省直企业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8、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
1)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
2)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按规定扣除25%的住房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发放,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编制外人员所需的住
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9、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精神,住房补贴实行属地原则。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政策参照单位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发放。
10、在昌中央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昌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政策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后,所需补贴资金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筹措解决。
11、已故职工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7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款,就已故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规定如下:
职工于1998630日(含当日)前去世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于199871(含当日)之后去世的,住房补贴仍然发放,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
12199871日(含)之后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由已故职工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此类推),共同推举一人作为继承代表人到已故者生前所在单位以已故者的名义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共同推举继承代表人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所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都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同意由继承代表人代表已故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并将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也可经过公证后,将款项划入各个继承人的帐户。
单位审核时,要核对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上继承人的情况是否属实
13、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的继承代表人向哪个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答: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继承代表人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接管单位申请
14、房改房购买以后,因房屋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导致房改房产权证注销,如何认定住房面积?
答:房改房领取房产证后权属发生变化的,认定房改资料记载的购房人和配偶为房主。房产证注销后无法确定面积的,以房改时的房改表格标注的面积为准认定
15、已经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是否发放?
答:20081231日(含)之前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职工可在新单位按当地政策申请住房补贴。
1231日之前因除名、辞职、辞退、自行离岗等情形离开在昌省直单位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16、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但因集资建房没有手续或者手续不全,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属于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
答:按政策经批准同意单位集资建房,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办全或者已经办全但尚未申请办理房改手续的,要按照集资建房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房改房产权证,这部分职工不能作为无房职工处理。有其他房改房的,要和本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集资房面积合并计算。
17、集资建房参加房改时,集资款与房改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答:省直房改办于20051房改房是什么10日下发《关于省直单位职工集资房转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直房改发[2005]1号)之前的集资建房已经办理房改手续的,差额部分按原先房改政策处理;赣直房改发[2005]1号下发之后办理房改手续的,按文件办理;差额部分如何处理不涉及本次住房补贴的发放。
18、离退休后易地安置或者回原籍生活,户口已经迁离南昌,但退休工资一直由原单位发放
管理,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19、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取得职称资格且单位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的,可按相应职称享受住房补贴。取得职称资格但没有聘任的,不能享受相应职称资格的住房补贴。
20、事业单位获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但未经人事厅批准而是由单位内聘的人员,是否可以按聘用的职称认定?
答: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的,可作为享受补贴的依据,单位自行聘用的,不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21、职工职务职称下降的,如何发放补贴?
答:职工因受处分等原因降低职务或撤销职称的,无房职工按任职实际情况分段计算按月住房补贴,有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降后的职务职称认定
二、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22、如何理解《实施意见》对无房职工的定义?
答:《实施意见》规定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单身无房职工;二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双方都为无房职工;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为无房职工
23、购买房改房时,夫妻一方有工龄,一方没有工龄,是否只认定有工龄一方为有房职工,而没有工龄的一方为无房职工?
答:凡是婚后参加房改的,且在房改个人申请表中填写了配偶情况的,不论一方有无工龄,均属夫妻双方共有,双方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
2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职工是否属于无房职工?
答: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都属于无房职工,可以领取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
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为无房职工
25、省直机关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无房公务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
机关无房工勤人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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