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什么新规定呢?对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什么保护呢?下⾯请跟⼩编⼀起来了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希望⼤家喜欢!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解读
  ⼀、实⾏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在某商场购买了⼀台某品牌冰箱,使⽤半个⽉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他拿着发票到商场,售后⼈员上门检查后表⽰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使⽤时弄坏的。何先⽣⽆奈之下进⾏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
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导致⽆法维权。⽽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
  【法条】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在⽹上购买⼀款波鞋,货到后,发现⾊差极⼤,颜⾊和⽹页上的图⽚出⼊很⼤,淡红黄⾊变成深红⾊,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网购注意事项
  【解读】由于⽹络信息不对称性,⾊差⼜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新《消法》25条针对⽹络等远程购物⽅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有权要求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权并不适合所有商品。反悔权仅适⽤于⽹络等远程购物⽅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在此列。
  三、新增⽹络等⾮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等⾦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履⾏期限和⽅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详细解读】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详细解读。
  【案例】消费者何先⽣通过某⽹站购买了⼀电磁炉,发⽣质量问题,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站同意,但5个多⽉过去了,却⼀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凭借第28条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式等,该条重点核⼼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出对⾮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经营主体,解决⾮现场购物⾯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客观进⾏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问题从速解决。现实⽣活中,消协在解决⽹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问题时查相应的责任⽅。
  四、明确个⼈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收集、使⽤信息。经营者及其⼯作⼈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法向他⼈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消费者个⼈信息泄露、丢失。在发⽣或者可能发⽣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新房钥匙还没拿到,家装公司就开始电话咨询什么时候装修了,这样买房的吴⼥⼠困惑不已,
想投诉却“⽆门”。吴⼥⼠表⽰之前只是将个⼈资料和联系⽅式交给了售楼中⼼和⼩区物业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装修类或是建材类店铺咨询过,按理说信息资料并不会在他们⼿上。
  【解读】新《消法》实施后,相信会对泄露个⼈信息的不法经营者具有震慑作⽤。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信息,但却没⼈管也没地⽅去投诉。新《消法》明确个⼈信息的保护,并把个⼈信息作为⼀种权益确认下来,在新《消法》中多处体现出来,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亮点。
  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以下公益性职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治区、直辖市设⽴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梁⼥⼠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30元钱。原来是⼀次性餐具的费⽤,餐馆表⽰都是要向所有顾客收的。梁⼥⼠认为餐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经调解后,消费者协会也表⽰爱莫能助,让梁⼥⼠到法院起诉。为了⼏⼗块钱打官司,梁⼥⼠觉得不划算,只能作罢。
  【解读】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体性消费事件,但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
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梁⼥⼠可以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六、定位⽹购平台责任
  【法条】第44条:“消费者通过⽹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承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李先⽣在某⼤型⽹购平台上的⼀个⼿机卖家处购买了⼀台智能⼿机。使⽤半年后,李先⽣的⼿机出现⽆法通话的性能故障,他联系卖家时,发现该店已注销。经询⽹购平台得知,⼿机卖家提供的⾝份信息系假冒。⽹购平台答复李先⽣说他们也⽆能为⼒,李先⽣遭受的损失只能⾃⼰承担。
  【解读】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购平台的责任进⾏了清晰定位,即⽹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承担先⾏赔偿责任。按照新《消法》规定,如果李先⽣购买⼿机的⽹店关门,李先⽣可以要求⽹络平台提供出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式等信息。如
果⽹站提供不了,⽹购平台就要先⾏进⾏赔付。⽹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明确⼴告经营者、发布者、
  代⾔⼈、推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在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周⼥⼠看到某电视节⽬⼀明星代⾔的滋补药品,⼼想明星代⾔的,药品效果应该不错,就买了⼏个疗程,可只⽤了⼀次就感觉⾝体不适,经医院和相关权威机构鉴定乃是服⽤该药物所⾄,⼚家⽣产的是假药。
  【解读】针对⼤量虚假⼴告充斥电视节⽬、明星代⾔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告代⾔⼈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依据新消法,案例中的周⼥⼠除了可以向⼚家追责外,还可以向电视台和代⾔明星等追责。该规定⼤⼤强化了商家制作⼴告、⼴告经营者发布⼴告及明
星选择代⾔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
  ⼋、加⼤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董⼩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有促销的⼤⽶和橘⼦,董⼩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些,共花了60多元。结账回家后,董⼩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和橘⼦的原价进⾏结算的,于是她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旧《消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
为原价的⼀倍。新规定对于商家⽽⾔,惩罚⼒度⽐以前更重,不仅从此前的“退⼀赔⼆”变成“退⼀赔三”,还对赔偿的最低⾦额进⾏了规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董⼩可以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为。即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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