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新会计科目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多币种现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多币种存款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现金和支出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银行汇票”、“银
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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