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审终审制度
法学15班 18101512 李佳男
内容摘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公平正义,而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越来越越突出。因此,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 三审终审 司法公正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定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
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院也实行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两审终审,但在例外情况下允许有第三审,可以对二审裁判上诉至最高法院。1954年我国根据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颁布了《法院组织法》,正式确定了两审终审制,从此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完全实行两审终审,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仍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1.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败诉方不能提起上诉。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上述条件不存在,可以申请撤销已行的判决。
(四)两审终审制度的实行依据
高速公路端午节免费吗1.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我国地域辽阔,审级太多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同时,实行两审终审,使得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让高级人民法院或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弥补审级相对较少的不足,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利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我认为,中国在各个阶段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是由当时实际情况决定的。从三审变为二审
是因为当时的经济落后、社会不稳定,不适合实行三审终审,实行二审终审,可以节约资源。当审级制度不适宜这一历史时期时,应当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如果只是一昧地不改变,那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弊端。
二、两审终审制的历史意义
(一)两审终审制的积极影响
1.两审终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尽可能的减少错案的发生。
2.法院的审判是由法官来进行的,所以不同法官对案件的不同认识会使得其对案件的审判有所不同,这样就不能维持司法公正。虽然法院内部有相应的审查制度,但是对案件的具体审判是由个别审判人员进行的,审查制度的作用很有限。所以,设立两审制度,可以减少错判,树立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两审终审制避免了一个案件多次上诉的现象。
上诉原本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错误的判决的,但是,如果不限制其次数,可能会是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繁重的诉讼事务,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4.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符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得当事人减少讼累,方便正常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但也可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二)两审终审制的消极作用
两审终审制度虽然有优点,但也有缺点,具体体现在:
1.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法院体系中级别较低,水平也较低,致使有错误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适用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使用。
2.一审法院的法官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情感上较为亲近,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容易先入为主地轻信一审法院的处理,尤其是一审在作出裁判前向二审法院作过请示汇报的案件,更无法通过上诉纠正其错误。
好的用户名3.实行两审终审使终审法院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终审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北京是否提前供暖终审法院级别低,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现在地方政府把发展本地经济作为重要工作,而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发展相关,一旦出现类似合同法的纠纷时,过度注重局部利益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有失公平。
三、两审终审制的完善与构想
两审终审制度的合理性已经逐渐丧失了,在实践生活中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我觉得,为了切实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院裁判中适用法律的统一,对现行的两审制进行改革,建立三审终审制是必要的。
(一)设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
并不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对三审终审制度应该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关于上诉条件方面的限制,各国主要从上诉的案件范围、上诉理由、上诉主体、上诉期限等方面加以限制。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
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我觉得三审案件的适用可以是:1.诉讼标的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案件;2.涉外的重大案件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再审权,将再审权统一赋予三审法院。
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途径,必须是在当事人用尽了一切法定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公正判决之后才能申请再审。实行三审终审制后,如果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上诉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应该是省一级法院或。
(三)取消最高法院直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青岛好玩的地方1.即使出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可以由省级法院作第一审,最高法院作第二审。这样既可以由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又可以保持审计制度的完整性。
2.即使确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第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将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调上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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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在之前已经表明了,尽管两审终审制有其积极影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已经日渐突出,它给人们带来的已经不是纯粹的好处,反之,如果仍然沿袭,而不做一些改变,那么就很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甚至是社会秩序。所以,在适当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对两审终审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将我国审级制度推上新的高峰。
结 语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自身存在的缺陷,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现实和社会对正义和公正、效率的追求的增长,两审终审制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目标的需求,并且影响了终审判决的确定性,影响判决效力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当其发展产生严重弊端时,对制度的重构便成为了必然。因此,应当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创新,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好的纠正司法偏差,为判决效力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公正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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