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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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0号。
主要负责人:荆丽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旋,山东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垒,*,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被告刘新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
志刚、王凯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96285.66元,其中本金80728.63元,利息15557.03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3日,被告刘新垒通过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表》一份,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家庭装修),原告依规定向其核发了卡号为6227********的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未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96285.66元,其中本金80728.63元,利息15557.0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新垒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
细、综合信息查询表、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所申领信用卡的逾期还款利息系按照专项分期年利率18.25%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刘新垒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申请信用卡业务并取得信用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恪守履约。被告刘新垒刷卡消费后未按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刘新垒清偿信用卡透支金额,并承担利息等相关费用。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7000元,由于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本院根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的难易程度,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被告刘新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新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信用卡欠款96285.66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二、被告刘新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1036元,合计2219元,由被告刘新垒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
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逯旖旎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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