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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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
王昭衡
作者简介:王昭衡(1994-),男,汉族,河北廊坊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050061)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对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缓解司法效率与公正之间的矛盾。但在肯定小额诉讼程序的
优点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为此,本文在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现状并尝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公正;救济程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法院接到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司法效率同样不容忽视,因此,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2012年我国正式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突破。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由美国创设,其目的是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纠纷,以此来节约司法资源。我国于2012年将小额诉讼正式列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小额诉讼的基本含义,学界众说纷纭,其中以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学说为主流。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为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而采用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别仅在于标的额和简易程度。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的、独立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用于解决小额纠纷的救济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广义的认识和狭义的认识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但二者都认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对案件进行分流,使“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能够快速得到处理,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1.提高司法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是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集中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进行了简化: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缩短,不得反诉,一审终审等。这种审理权利方式的规定,使得诉讼效率大大提升。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案多人少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不进行案件分流,对所有案件无差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势必导致司法系统的压力过大,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了优化,有效缓解了二者的矛盾。
茄子煲2.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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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能够有效地保证民众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处理更加简洁。普通程序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从业者的帮助,且审理期限长,对于当事人而言,参加这种诉讼程序无疑是十分艰难的,反观小额诉讼程序,对
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设置了便捷、高效的渠道,使得民众有可能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而提高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第二,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往往会进行权衡,如果诉讼费用过高,或者甚至有可能超出所请求的利益,当事人往往会放弃诉讼,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解决,进而激发矛盾,这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能够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使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保障自己的利益。
五月花开二、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1.法律定位不清晰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162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且从立法结构看,将其置于“简易程序”章节下,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位模糊,无法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这与该程序设立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不符合司法程序独立运行的现代司法理念,最终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部分基层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缺乏认知,再加上缺乏配套规制,对小额程序的适用与否主要取决于法官而非当事人,在实践中多适用简易程序而忽略了小额诉讼程序。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可以上诉,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如此便失去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意义。
2.忽略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理论起源于台湾地区,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于解决矛盾的程序性事项的约定,类似于一种诉讼契约。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提高效率和缓解法院压力的优势,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知,立法者
采取的仍然是法院中心主义的传统理论,过度倾向于缓解司法压力,而非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只要满足了小额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强制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虽然当事人有程序异议权,但这与程序选择权具有本质区别,同时程序异议权本身具有诸多限制,难以保障当事人权利。如此一来,民众本就对小额诉讼程序不甚了解,再加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容易对程序产生抵触心理,排斥使用小额诉讼。
3.缺乏救济途径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实行的是绝对的一审终审制,究其原因,是立法者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实行繁简分流,认为事实清楚,标的额小的案件,经过一次审判就足以解决,应避免二审增加法院工作量。但在此制度下当事人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如何救济,成为小额诉讼程序推广适用的重要阻碍。纵观世界各国,对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立法规定为少数,通常都赋予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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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切实可行的救济手段。而在我国,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
正,但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从标准或程序上,对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困难的,而且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往往会考虑到成本,启动再审无疑会造成更多的负担。最终,导致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结果并无有效的救济手段,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司法方面1.适用率低
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观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在30%左右为宜,但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与当时法学界预测的30%仍有较大差距,个别地区的适用率在10%以下。究其原因:第一,小额诉讼程序尚不成熟。法官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引,对程序的适用以及审判标准缺乏准确的判断;第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不明显。从结构上看,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易,在提升些许诉讼效率的同时,当事人丧失了上诉的救济手段,令民众望而却步。第三,标的额小。诉讼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往往和标的额关联,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民事纠纷,诉讼代理人对于此类案件没有积极性。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偏低。
四年级上册数学期末测试卷2.多以调解结案
在实务中,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案情简单、标的额小的特点,所以法院往往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虽然调解制度与小额诉讼程序有着相同的理念,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目前我国司法系统过分追求高调解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缺陷,调解制度对小额诉讼程序完全覆盖,使小额干净短句暖心8字
诉讼程序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同时,法院或法官强制或诱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必然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化解纠纷。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提升司法效率,但不能简单地将该制度与调解等同,更应当注重定纷止争的效果。
3.小额诉讼程序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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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普遍存在于各类诉讼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规定,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的执行对小额诉讼程序又不相匹配,造成当事人虽然突破司法途径解决了纠纷,但得到的往往是一纸空文,无法获得实质利益。法院花费了精力,当事人消耗了时间和金钱成本,然而最终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使民众逐渐对司法失去信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理念相违背。
三、完善建议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相关法律规定1.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
当前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简易程序章节之下,显然是在宣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由此导致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在实务中用简易程序替代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小额诉讼程序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具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反观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良好的国家,
如美国、日本等,对小额诉讼程序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最大限度地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对其适用标准、审理程序、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真正地成为缓解法院压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2.优化救济途径
“无救济则无权利”,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必然存在风险。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绝对禁止上诉,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救济,而启动再审的要求较高,且时限较长,在实务中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的案件并不常见,救济手段的缺乏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并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因此,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上诉权,如美国实行动议制、日本的裁判异议制度等,以此来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二)试点小额诉讼审判庭
如前所述,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实施效果良好,而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审理机构,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精细化的发展理念。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具有诸多优势。一方面,小额诉讼法庭与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并列,有助于提升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众心中的地位,使得民众能够对小额诉讼程序更加了解,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分配专业的审判人员,对调解或审判从专业的角度来进行评判,避免了过分追求调解率而掩盖了诉讼的价值。
同时,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提高诉讼质量。
(三)加强各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于法院而言可以提升效率,缓解办案压力,于当事人而言可以降低成本,减少诉累,但在实务中仍然适用率偏低,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当事人和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不明确。对此,应当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双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第一,改变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态度。通过培训等方式,使法官认识到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同时建立对承办小额诉讼程序法官的单独考核机制,减轻法官心理压力。第二,加大普法力度。小额诉讼程序本就是立足我国案多人少的国情而设立的,但民众对其认知程度普遍偏低,造成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不信赖,影响了小额诉讼的推行效果。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使小额诉讼能真正为民解忧。
结语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作出的正确判断,为解决民事纠纷开辟了新的途径,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追求便捷高效的同时,更应注意到公平公正才是根本。因此,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求更好地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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