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一、概念题
1.督促程序(人大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
答: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不会发生争执为假定前提,由法院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
2.支付令(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又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公示催告(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并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使得申请人恢复票据上的权利。
4.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西北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除权判决(中南财大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答:(1)两者的含义
①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②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
懒妃之魔王霸爱(2)二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
(3)二者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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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二、简答题
1.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中财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北京化工大学2008年研)
(2)请简要回答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具有哪些特点?(北大2004年研)(3)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华东政法2003年研)
答:(1)特别程序的含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特别程序不
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2)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
权利的实际状况。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②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③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判决、裁定。
④审判组织特殊。
按照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此以外的其他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
实之后,无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可依照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dnf二次觉醒任务流程
⑥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⑦免交诉讼费。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申请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还应该注意该程序的其他特点,即审理时应该贯彻职权审理、书面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原则。
2.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武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北大2005年研)
答:(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
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3.申请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各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武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华东政法2004年研)
答:(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是指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这意味着只有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才可以申请支付令,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均不能请求支付令的保护。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给付之诉有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的,属于现在
中国和卡塔尔时差给付之诉,否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且不附任何条件的。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是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
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处。立法对送达方式作了限制,即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只有债务人拒绝接受支付令时才可以留置送达。
(2)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种植蘑菇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此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缩短或者延长。债务人若对支付令确定的债务有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若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③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直接影响到支付令的效力及督促程序的终结,因此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更为妥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无须附有理由、证据,因为支付令的发出本身就是基于债权人的请求,法院并没有询问债务人的意见,那么法院也应当准许债务人不附理由地提出异议。
④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而不是针对形式要件的拒绝。也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本身提出异议,而不是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仅以缺乏还债能力作为抗辩,这样法院是不支持的。
4.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中南财大2005年研)
保护环境的作文答:(1)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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