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D
枣子的功效与作用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A选项错误。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C选项错误。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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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
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3)《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围绕着简易程序展开的程序中,适用的审理程序是这样的:
若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上诉后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二审结果是发回重审的,发回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若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终审裁判生效后,对此案件再审,则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应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2)关于各种程序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和独任制的适用,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
一审普通程序必须合议,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
一审简易程序必须独任;
二审程序必须合议,合议庭不可以吸收陪审员;
再审程序必须合议,能不能吸收陪审员要看是按照一审审理还是按照二审审理;
特别程序原则上应独任,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标的额超出基层管辖的实现担保物权案必须合议,且不能吸收陪审员;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原则上应独任,但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必须合议。
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和再审不能适用独任制。特别程序合议庭不得吸收陪审员。
2、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5/3/84-多)
A人身关系案件B涉外民事案件
C海事案件D发回重审的案件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我总结过口诀,“才知道,涉外无小额”,就是用来解决小额程序适用范围问题。口诀里的案件指
的是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本题中,人身关系案件就是其中的“人”,涉外案件就是其中的“涉外”,均不能适用小额程序,其他的包括:“贱(鉴)”是指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才(财)”指的是财产确权案件,“知”指的是知识产权案件。AB选项当选。参见法条依据(1)。
注意C选项,海事案件比较特殊,理论上,海事案件属于专门管辖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审理。而海事法院都属于中院,本来不应该管辖小额诉讼。但是立法为方便海事小额诉讼的审理,突破了一般规则,规定海事小额诉讼依然由海事法院审理。C选项不当选。这就成立一个极特殊的例子。参见法条依据(2)。
(1)《民诉解释》第275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市场调查
(2)《民诉解释》第273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为限。
小额诉讼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法院范围。
注意两个问题:
(1)不是金额较小的财产纠纷都能适用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只能适用于金钱给付的给付之诉,财产确权的确认之诉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不是绝对必须只能由基层法院审理。海事法院作为中级法院,依然可以审理海事小额诉讼。
人身关系、涉外案件不得用小额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当然也就不能用小额程序。海事小额诉讼由海事法院审理。
3、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2013/3/78-多)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的条件。
要做好这道题,要搞懂一个事,就是起诉和上诉是不同的。起诉要经过比较复杂的要件审查,上诉比较宽松,只要不是禁止上诉的案件,一般都受理上诉。
所以,只要分析一下该案件是不是禁止上诉就可以了。
A选项中,对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执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不可以上诉。能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A选项当选。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不存在立法特殊规定,中院一审的专利案件可以正常上诉。只有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才不能上诉。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裁定,属于非讼程序的裁定,不允许上诉。C选项当选。参见法条依据(2)。
D选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不允许上诉。D选项当选。参见法条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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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2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实这个题就是问什么案件不能上诉。我总结一下:
(1)调解书一律不可以上诉。
(2)多数判决可以上诉,但以下判决不可以上诉:
最高院一审的判决;
小额诉讼的判决;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多数裁定都不可以上诉,但以下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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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对驳回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以向上级复议;人民调解协议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身关系部分不能上诉。
4、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A区法院同时发现判决书利息计算错误,但当事人没有交上诉费用。程序该如何继续进行?(2019-模拟题-单)
A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
B发回重审
C A区法院启动审判监督
D二审法院进行二审
答案:A
解析:在这道题里面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确定判决书利息计算错误的性质。如果一审得到的判决书有实质性错误,例如我们常说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即便是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不应准许。一旦法院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此时错误的一审判决书就将生效。但是本案中的利息计算错误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判决书存在实质性错误,而应当归入我们所讲过的笔误的范畴。既然是笔误,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予以纠正。当事人已经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在本案中当事人却没有预交上诉费用,所以此案应当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一旦案件撤回上诉处理之后,一审判决随即生效,再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纠正一审判决书当中的笔误即可,并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发回重审。由于当事人没有预交上诉费用,二审法院当然也不会继续进行二审程序了。所以,只有A选项当选。
ie主页被修改5、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
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4-单)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这道题考查的点就一个,共同诉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简直简单到爆!你们一定还记得我教你们的法则,三句话全搞定:
(1)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
(2)对谁不满谁就是被上诉人;
(3)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回到本题,上诉的只有甲,那甲就是上诉人;甲对丙不满,丙就是被上诉人;没有涉及乙和丁的权利义务分担,那乙和丁就依原审地位列明,乙列为原审共同被告,丁列为原审原告。参见法条依据。
所以,答案就选A啦!简单不?
《民诉解释》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提出上诉的,是上诉人,和谁权利义务分担有争议的,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
6、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8-单)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本案是一个代位权诉讼。甲代了乙的位去向丙主张债权。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应作为无独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和乙有利害关系)。参见法条依据。
然后按照以前的套路,乙和丙提起了上诉,乙和丙貌似应作为上诉人。
但是,等等!
你有没有发现,乙是个无独三啊!一审判决的内容是“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说明一审判决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所以,只有丙可以作为上诉人。
接下来,再看丙的上诉请求:“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若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则甲就没有权利向丙代位求偿。所以,核心诉求是丙不想给甲钱而非不想给乙钱。如果不想给乙钱,应是请求法院判决判令乙对丙的债权不成立。这样就很清楚了,丙是对甲不满,而非对乙不满。所以,甲为被上诉人,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里经常设置的小陷阱除了没有涉及权利义务分担争议的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之外,还有一个点,就是如果无独三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无独三可以做被上诉人,却不能成为上诉人。
提出上诉的,是上诉人,和谁权利义务分担有争议的,谁是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
7、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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