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指案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一方不得再另诉|天同码
最⾼院民指案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不得再另诉|天同码
阅读提⽰: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主旨案例,来源于最⾼⼈民法院民⼀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第3辑总第75辑案例。
⽂/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
【规则摘要】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不得再另诉
——实现担保物权⾮讼特别程序尚未执⾏终结,⼀⽅当事⼈不得针对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后攻略
2.当事⼈实现担保物权,可选⼀般诉讼⽽⾮特别程序
—当事⼈选择⼀般诉讼⽽⾮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3.⼟地使⽤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讼性,实⾏⼀审终审,如条件已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拍卖或变卖。
世界第八大奇观4.抵押权⼈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的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可通过⾮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拍卖或变卖。
6.债权⼈可通过⾮诉⽅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主债务⼈未履⾏到期债务的,债权⼈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诉⽅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所提异议⽆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规则详解】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不得再另诉
——实现担保物权⾮讼特别程序尚未执⾏终结,⼀⽅当事⼈不得针对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标签:抵押|特别程序|诉讼程序|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2008年,信⽤社提供开发公司借款9700万余元。2017年,该信⽤社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准
案情简介:2008年,信⽤社提供开发公司借款9700万余元。2017年,该信⽤社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开发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款本息。上述裁定尚处执⾏过程中,信⽤社起诉开发公司,要求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并主张对前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会计中级职称法院认为:①信⽤社提起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开发公司作为申请⼈先⾏提起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均系针对信⽤社对开发公司享有的同⼀借款债权。前案系当事⼈通过⾮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本案系当事⼈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尽管本案诉请与前案申请并不完全重合,但争议法律关系同⼀,且均系为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讼程序),在197条规定了该特别程序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衔接。依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根据该裁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当事⼈已通过⾮讼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讼案件已执⾏完毕,债权⼈还存在尚未清偿债权的,当事⼈才可就同⼀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讼案件⽣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讼案件正在执⾏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不得就同⼀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②本案中,因法院裁定准许拍
少儿平安福卖、变卖开发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效并在执⾏过程中,故信⽤社不得针对同⼀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请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在裁定执⾏终结后,信⽤社可就其未实现债权另⾏提起诉讼。裁定驳回信⽤社起诉。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的⾮讼特别程序尚未执⾏终结,⼀⽅当事⼈不得针对同⼀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民法院“某信⽤社与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实现担保物权的⾮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研究——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社与天福利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潘杰,最⾼院民⼀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3/75:229)。
2.当事⼈实现担保物权,可选⼀般诉讼⽽⾮特别程序
——当事⼈选择⼀般诉讼⽽⾮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标签:抵押|特别程序|⼀般诉讼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按揭贷款57万元购房。2014年,因张某长期拖⽋还款,银⾏诉请解除合同、还款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当事⼈在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亦可选择实现担保物权
的⼀般诉讼程序,两个程序⽆先后顺序。选择特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可通过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进⼊执⾏程序;选择担保物权案件⼀般诉讼程序,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亦可⼀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②本案中,银⾏与张某所签最⾼额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现张某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其⾏为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银⾏对张某提供的借款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续,依《物权法》第179条规定,银⾏对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利息、罚息共计52万余元,如张某不能履⾏前述给付义务,张某在提供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银⾏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不⾜部分由张某继续清偿;前述义务履⾏完毕后,双⽅之间所签合同解除。
实务要点:当事⼈选择⼀般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案例索引:天津河北区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2号“某银⾏与张某⾦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天津河北⽀⾏诉张琳⾦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物权类案件的程序选择》(纪长胜),载《⼈民法院案例选》
(201609/103:172)。
3.⼟地使⽤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讼性,实⾏⼀审终审,如条件已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拍卖或变卖。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反担保
案情简介:2012年,担保公司为钢管公司向刘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以其⼟地使⽤权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依担保合同向刘某代为清偿本⾦、利息后,申请法院对开发公司名下抵押财产进⾏拍卖、变卖并优先受
保。担保公司依担保合同向刘某代为清偿本⾦、利息后,申请法院对开发公司名下抵押财产进⾏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经审查申请⼈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担保债务已届满、担保物现状事实,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获取了抵押⼟地他项权证,其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和对抗⼒。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的证明材料齐备,故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开发公司所有的⼟地,申请⼈担保公司对所得款项在被申请⼈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锄禾日当午遥闻实务要点: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讼性,实⾏⼀审终审,如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河北黄骅法院(2014)黄民特字第1号“某担保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见《申请⼈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庞鸿猛),载《⼈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06)。
4.抵押权⼈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学计划——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的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典当
案情简介:2012年,周某以名下房产向典当公司抵押借款350万元,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他项权证。同时,双⽅在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2013年,因周某到期未偿,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优先偿还当⾦、违约⾦(利息)及律师费。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并⾮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是请求确认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性质上系⾮讼事件,应采⽤⾮讼程序。②本案申请⼈典当公司与周某所签《当票》、《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周某未按期偿还当⾦,显属违约,应⽀付违约⾦、律师费。故裁定准予对被申请⼈周某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依法
变价,申请⼈典当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35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
实务要点: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申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淮阴法院(2013)淮商特字第1号,见《申请⼈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案——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之司法实务探索》(马作彪),载《⼈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67)。
5.可通过⾮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拍卖或变卖。标签:抵押|特别程序|执⾏|管辖|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机械公司作为科技公司向银⾏贷款的保证⼈承担代偿1178万余元借款本息责任后,与科技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予机械公司的期限,并提供了设备作为抵押且办理了登记。因科技公司逾期未偿,机械公司作为申请⼈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机械公司与被申请⼈科技公司对该抵押物向⼯
商局进⾏了相关抵押登记,且该设备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裁定准许对科技公司抵押的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式依法变价,申请⼈机械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178万余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讼性,不适⽤级别管辖、⼆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担保纠纷案”,见《申请⼈南靖县南冠机械⼯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福建省维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讼程序问题》(黄志雄),载《⼈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210)。
6.债权⼈可通过⾮诉⽅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主债务⼈未履⾏到期债务的,债权⼈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诉⽅式,经特别程
序实现担保物权。标签:抵押|特别程序|申请拍卖|优先受偿权|房地⼀体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以名下国有⼟地使⽤权为钢铁公司向银⾏借款提供最⾼额1.06亿元的抵押担保。2014年,因钢材公司逾期未偿,银⾏以材料公司为被申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①银⾏分别与钢铁公司、材料公司之间所签借款合同、最⾼额抵押合同依法成⽴并⽣效。材料公司作为抵押⼈为申请⼈与钢铁公司合同债权以⼟地使⽤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故担保物权依法成⽴并有效。被申请⼈提出贷款⼈和借款⼈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抗辩意见⽆证据⽀持,其所持担保合同⽆效意见应不予采纳。②主债务⼈钢铁公司存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情形,故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成就,银⾏有权在约定的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建筑物⼀并抵押。抵押⼈未依照此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并抵押。本案中,材料公司以国有⼟地使⽤权作为抵押物,未对该⼟地上建筑物⼀并抵押,依法对于该⼟地上建筑物应视为⼀并抵押。⼜有银⾏与材料公司在最⾼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效⼒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及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产⽣的保险⾦、赔偿⾦、补偿⾦”,该建设⽤地上的建筑物应为添附物,银⾏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定对被申请⼈材料公司担保财产即案涉国有⼟地使⽤权及该⼟地上建筑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式依法变价,申请⼈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1.0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主债务⼈未履⾏到期债务的,债权⼈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诉⽅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猇亭区法院(2014)鄂猇亭民商特字第00001号“某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中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疑难问题)》(熊远晶),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商:94)。
7.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形式审查
案情简介:2008年,蓝某办理按揭贷款⼿续。2013年,蓝某因未依约按时分期偿还贷款,银⾏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蓝某提供的抵押物⽤于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讼程序范畴,应适⽤⾮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债务⼈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
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权利救济。本案中,银⾏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他项权登记证明、进账单、借款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单、贷款罚息及复利实时查询等证据证明案涉抵押权在形式上合法有效。申请⼈严格按照合同履⾏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审查过程中,被申请⼈对本案主债权、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异议,并确认违约事实。故银⾏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讼程序范畴,应适⽤⾮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当事⼈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权利救济。
案例索引:⼴东东莞中院(2013)东⼀法民特字第12号“交通银⾏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与蓝利担保纠纷案”,见《实现
案例索引:⼴东东莞中院(2013)东⼀法民特字第12号“交通银⾏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与蓝利担保纠纷案”,见《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姚勇刚、周兢),载《⼈民司法·案例》(201314:39)。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所提异议⽆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异议审查
案情简介:2010年,电⼒公司作为担保⼈能源公司70%股权的间接控股⼈,因代偿电缆⼚所⽋银⾏3000万元债务⽽⾏使追偿权,由此与电缆⼚、能源公司及能源公司另⼀股东⼯贸公司达成协议,由⼯贸公司以所持能源公司20%股权为电缆⼚偿还电⼒公司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因电缆⼚逾期未偿,电⼒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贸公司对诉争3000万元法律属性及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原因和条件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担保物权⼈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诉⽅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应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证明,能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必要时,法院亦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拍卖或变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申请⼈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的,裁定驳回申请。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②本案中,通过审查查明本案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审理查
清。故裁定驳回电⼒公司申请。
实务要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如通过审查查明当事⼈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法审理查清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
案例索引:四川汶川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某电⼒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申请⼈宝兴县宝源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特别程序的适⽤的认定)》(杨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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