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诉讼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诉讼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2.06
【字 号】郑中法〔2019〕234号
【施行日期】2019.12.0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如何致富赚钱【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诉讼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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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法〔2019〕234号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五一放假调休5天 还能跨省出行吗  现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诉讼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诉讼程序规范(试行)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以提升司法效能,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需要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具备采取在线视频方式的,应积极采取在线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
  第五条 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
  第六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适用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速裁程序,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或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当事人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标的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速
裁程序:
  (一)当事人约定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适用速裁程序的;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当事人要求或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签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意见书》。
  第七条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金额确定的,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仅提出计算方法的,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纠纷,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则按照该费用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为案件标的额。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吊兰品种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适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金钱给付纠纷。
  第九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纠纷。
国家法定婚假几天  第十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速裁程序告知书》,告知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收取标准及申请再审权利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第十一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
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简便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第十三条 推行庭前告知制度,制作包含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
成立举证、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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