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塞下曲王昌龄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中国鬼片电影大全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海廷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海廷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海廷
【代理律所】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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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去库存【更新时间】2022-08-15 22:30:14
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廷,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仙忠,总经理。
上诉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宝时得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17日,宝时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廷到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台州鹏能机电有限公司(简称鹏能公司)。
2.注册号:16649784。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7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6月20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0701;0709;0723;0725;0733;0751):农业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离心碾磨机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宝时得公司。
2.注册号:3431698。
3.申请日期:2003年1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6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0701;0703;0716;0723;0734;0742-0743;0747-0749;0751-0753):农业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宝时得公司。
2.注册号:3927962。
3.申请日期:2004年2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类似0701;0703;0716;0723;0734;0742-0743;0747-0749;0751-0753):农业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229048号《关于第16649784号“沃克士WOKI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12月6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宝时得公司无权再次以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为由,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诉争商标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宝时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宝时得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宝时得公司的集团内部组织架构及关联公司介绍;宝时得公司图片;引证商标最早使用材料、持续使用材料;认定驰名商标的注册文件、商标许可协议复印件;“WORX”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WORX”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WORX”商标产品行业排名;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专项审计报告;部分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参加展览及交易会情况;媒体报道情况;所获荣誉;宝时得公司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宝时得公司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宝时得公司的专利证书;宝时得公司的高新
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相关的证书;领导人视察照片;宝时得公司参与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
原审诉讼阶段,宝时得公司补充提交以下证据:(2018)商标异字21490号决定及商标信息,该决定认定宝时得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非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WORX”商标为驰名商标;鹏能公司申请的商标列表(共14件)及相关商标、企业名称、人物及车辆名称、作品中人物名称等信息;与鹏能公司申请商标相似的商标相关信息及百度查询。
宝时得公司曾于2016年9月29日对诉争商标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并于2017年2月10日主动撤回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申请已形式审查结案。
在原审庭审中,宝时得公司认可与2016年9月29日对诉争商标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相比较,其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系为证明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宝时得公司无权再次以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宝时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时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宝时得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已提交与第一次商标评审时不同的新证据,形成了新的事实,不属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情形;二、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鹏能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2016年3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在总第1496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予以公告;6月16日,宝时得公司对初步审定公告的诉争商标提出异议;6月20日,总第1508期商标注册公告载
明诉争商标予以注册;8月20日,总第1516期无效公告载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公告因异议无效;2017年2月13日,总第1539期商标注册公告载明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3月2日,宝时得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升国旗时间 再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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