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建设标准
修理厂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修理厂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修理厂建设必须具备的人员配备、组织管理、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修理厂建设,是修理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2.2 GB/T 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2.3 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4 交通部2005年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5 GB/T 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
2.6 质字〔2008〕91号《6S推行手册》
3  修理厂(分厂、自修组)建设原则
3.1一个省公司建设一个修理总厂。
3.2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上的生产配送中心或车队,依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立修理分厂;如果建设修理分厂的硬件条件不具备,则至少要建立自修组,同时创造条件尽快建设修理分厂。
3.3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内的配送中心或车队建立自修组。
3.4危化品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要在取得危化品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
3.5普货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在取得一类或二类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具体建设标准参考危化品修理厂点建设标准执行。
3.6各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必须按30%的数量每年削减,以确保“十二五”末公司社会入网修理厂总数控制在50家以内,公司基本实现车辆自修。
4  术语和定义
4.1 修理总厂:是各省公司下属的科级经营单位,软、硬件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04)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资质;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修理业务,负责本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负责本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的资质监管和维修质量管理,负责发展社会维修市场,负责修理分厂、自修组车辆维修的人员支持、设备支持和技术支持
4.2 修理分厂:隶属于本单位修理总厂管理,软、硬件设施建设标准达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04)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资质;主要责任:负责对本片区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与车辆维修相关的其它业务管理,负责对外进行维修经营。
4.3 自修组:隶属于取得危化品维修资质的修理总厂或就近的取得危化品维修资质的修理分厂管理,维修固定车数在20辆以内,利用应急抢险车维修或建立3-5人的自修组,配备常用工具,进行车辆项修和一级维护。
4.4 其它术语和定义以GB/T 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和GB/T 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为准。
5  人员配备
各单位要综合考虑社会维修市场的发展和自身实际情况,必要时,实行一人多岗,部分主修人员要兼顾配修岗,且持证上岗。
5.1 修理厂:配备总负责岗、技术岗、调度岗、检验岗、安全岗、核算会计岗,各岗位至少应配备人员各1名,间接员工总人数按直接维修员工数的30%配备,机修人员按车人比10比1.5配备;配备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2 修理分厂:配备总负责岗、技术检验岗、调度安全岗、核算会计岗,各岗位至少应配备人员各1名,间接员工总人数按直接维修员工数的30%配备,机修人员按车人比10比1.5配备;
配备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3 各岗位应具备的条件、任职资格以及岗位职责,以GB/T 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为准。
6  组织管理
6.1 经营管理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6.1.1 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6.1.2 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
6.1.3 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如:维修计价体系、劳动分配制度、奖励机制等;设置技术负责、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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