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
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
(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红星照耀中国考点
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说明我们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严重脱节,简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看,已远远超出了立法对简易程序的限定范围,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高标的额甚至已超过500万元。所以,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严格限制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改变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无序现象。
笔者认为,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不同程序的价值取向根据几个不同标准来确定:(1)小额金钱诉讼以标的额为标准,确定一定数额以下的金钱案件适用强制小额诉讼程序,具体标准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并报批准。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大额财产纠纷以合意为标准,确定不属于小额诉讼的财产案件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程序一旦选定,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同意可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但申请方需承担对方因此产生的诉讼成本;法院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诉讼程序。合意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也可适用于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财产案件。(祝福高考的话>实名认证解除方法3)非金钱诉讼以案件类型为标准,涉及公民身份、婚姻、继承的案件以及集团诉讼、证券诉讼、环境污染、反垄断诉
讼等社会公益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增设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狭义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时适用的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程序。小额事件是指案件情节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当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小额消费交易产品瑕疵的救济、零售商的价金请求、小额消费借贷及小工程承包工程款的给付请求等。传统的简易程序已不能完全满足诉讼大众化的要求,也不符合解决某些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的要求,其程序内容对于小额事件仍显复杂,所以为了迅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使当事人能以与诉求之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利,就应在通常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之外,加快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彻底将诉讼程序简化,使人们更接近司法、接近法院,这也是与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目标相一致的。鉴于此,参照国际遍行惯例并给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分化,哪些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该制度构建
首先应解决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一般应是争议的标的数额特别小的案件,但各国对于的标准不同,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英国是5000英镑以下,日本为30万日元,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10万元新台币,至于我们的小额标准,可以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比照简易程序的金额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小额诉讼应以经济弱势体的权利保护为基础,确立便利小额权利人行使请求的特别规则。因为这种标的金额特别小的事件,经常是频繁发生而且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且此种事件的权利主张者一般无法支付高额的律师报酬,亦无法忍受诉讼拖延而造成的劳力、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因此,在建构小额诉讼程序时,必须特别照顾到普通消费者和一般劳动者的需求。对于拥有许多债权而且通过自力就能有效地实现请求程序的企业,给予其诉讼政策上的特别照顾就显得不是很必要。
神话传说有哪些第三,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应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如双方同意由法院自行判断或者当调查证据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当事人请求明显不相符的时候,允许法院不调查证据而斟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
第四,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应是较简易程序,更为简捷的程序,笔者认为这种更简捷之处在于:(1)当事人必须使用格式化诉状,到专门的简易法庭参加诉讼。(2)小额事件原则上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但当代理律师有挑唆,拖延诉讼的嫌疑时法院有权禁止律师代理小额事件。(3)小额诉讼不公开审理,因为小额诉讼案件情节轻微、当事人争议不大且与公共利益无大的关系。(4)裁判书制作的格式化,且比简易程序的判裁书更为简单,仅记载判决的结果,无需记载事实与理由,使裁判表格化,以提高法院办理小额事件的效率。
第五 ,限制当事人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我们知道,审级越多,诉讼拖延的时间就愈长,因为当事人总是希望获得更多的程序救济。所以,为避免上诉费时而不符合诉讼利益,小额事件原则上应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以免藉此拖延诉讼。但由于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判决结果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的宗旨,因此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时仍须有特殊规定,即在小额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上诉。
总之,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应贯彻司法的大众化,便利当事人法院迅捷解决纠纷的原则,平衡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之间的关系,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诉讼解决机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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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改革和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应把其放在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加以考虑,不能片面强调改革而破坏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和社会发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决定了我们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同时也要关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以便使程序的正当化三国杀2013标准版简易化互相协调,使我国特定阶段的民事诉讼改革与世界民事诉讼改革的大潮流相适应。另外,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进行简易程序改革的同时,还要认识到它与我国改革的基础和立足点不同,发达国家的简易程序改革是在正当程序观念深入人心、社会整体法制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较强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我国不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相当数量的法官缺乏程序意识,一些法官经常以简易程序规避法律的约束。所以,法律制度只有合理移植才会发挥其功效,否则,该制度本身不但不能真正得到建立和完善,甚至还会因其排异反应对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总之,完善的、优化的、体现我国本土特的简易程序的建立,不仅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实践中混乱操作状况,推进审判制度规范化、正当化的必然选择,更是顺应国际潮流,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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