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1.0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07年)
二年级语文教学工作总结  200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现将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简报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整体框架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基本环节,解决劳动争议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征求意见稿仅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进行规范,这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建议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争议争议法,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各个程序作出规范。
教育名言名句大全  有的地方提出,应当将人事仲裁一并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再另行制定相关法律。人事部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和各相关条文均应加上“人事”二字。科技部建议本法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人事争议仲裁立法,确保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衔接。
  有些地方提出,本法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项程序法,对于程序和操作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了本法调整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有的地方建议明确哪些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以便于操作。有的地方建议明确劳动者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保险等手续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调解仲裁的调整范围。有些地方建议征求意见稿明确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三、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调解前置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劳动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将申请调解作为仲裁的强制前置程序,违背了自愿原则,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环节和成本,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前置的必要性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建议征求意见稿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选择性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
这次疫情会持续多久什么时候能结束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了“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未持有劳动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不成文书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调解”的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绕开劳动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与第六条的规定又相矛盾,建议斟酌修改。美容店名
  (二)关于或裁或审体制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征求意见稿继续维持仲裁为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制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强制仲裁而多数案件一裁终局的做法不太妥当,是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建议根据现实需要改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强化基层调解的基础上,建立“或裁或审”的制度,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权利。
微博营销活动
  有的地方提出,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已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为绝大多数职工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劳动争议仲裁表面是处理劳资纠纷,实质上更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动、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责任,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定性为“行政裁决”,不宜简单照搬“民商仲裁”的处理程序。
怎么查高考的分数  (三)其他
  1.有的地方提出,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已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的,还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程序,这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劳动调解协议确实需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由人民法院来把关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建议征求意见稿与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调解制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三十日内不履行劳动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有的地方提出,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调解和仲裁程序可以调停处理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其作用相当于诉讼中的一审,为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结果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实行“一调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3.有些地方提出,劳动争议诉讼的增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对此应当改革法院体制,设置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法庭,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应采取在法院外再设置一套需要财政补贴并不能减少管理成本和维权成本的准司法的仲裁体制。建议征求意见稿从长远考虑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
  四、关于举证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争议事项有不同理解,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有的部门提出,在程序法中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倾斜保护仅限于有限的几种情况,如费用减免、专业代理人的利用、举证责任倒置、格式文本理解等,任意扩大倾斜保护的范围将影响到程序法的公正。
  有的地方提出,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有相当多的证据由用人单位制订、持有或者保管,因此规定对一些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从程序上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自动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掌握或者提供,经劳动者指明确系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关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地方提出,在同一部法律中同时适用“先裁后审”、“一裁终局”和“或裁或审”三种不同的处理模式,实无必要,也容易导致实践操作中的混乱局面,建议斟酌修改。有些地方提出,本条中的“当事人”的主体表述不明确,建议明确规定主体资格。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