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发[2007]1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
(一)建立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服务效果不明显。各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扎实做好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巩固完善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
益性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切实推进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坚持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切实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的措施;坚持社会化运作,寻有效管用的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切实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
巫师攻略 (二)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省里综合考虑产业特点、人口数量、地域范围、自然条件等因素,按行业提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和控制标准参考意见》,供各县(市、区)参考(附件)。同一县域范围、自然条件相近的地方,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标准应基本一致。
(三)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包括:财经所和延伸派驻事业机构的在职在编人员,按岗位聘用的公益性服务人员)的配备继续贯彻精简效能原则,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大乡镇最多不超过50人,全省新增岗位不超过2000个,并根据目前的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结构,既要解决人多事少的问题,又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本地的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配备方案,报省编办、省综改办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切实保障“以钱养事”资金
(四)省财政从2007年起按农村人口人平10元的标准安排 “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省补资金原则上80%用于农技推广(含种植业、水产业、农机、农村能源)和动植物防疫,10%用于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10%用于水利服务。省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单位已经转变性质、人员已经转变身份、“以钱养事”新机制已经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各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建设性项目,不得用作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没有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生活费,不得抵顶县(市、区)本级应安排的“以钱养事”经费。计划生育、治安联防、血防、乡村公路养护及延伸派驻机构等方面的经费按相关规定安排落实,不占用省补“以钱养事”资金。
谪仙歌曲 (五)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本级“以
钱养事”经费预算,其中: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防灾减灾标语0.5元。计划生育财政拨款水平按规定标准确定。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村镇管理维护和其他农村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预算标准。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一律不得减少。重大临时事项按程序追加预算。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财力许可和服务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
(六)省补与县乡财政安排的“以钱养事”资金统筹使用,除首先用于解决服务人员的报酬和养老保险外,还要综合考虑必要的服务工作物化投入。随着财力情况的好转,各级财政都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投入。
(七)“以钱养事”资金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主体,并上财政政务公开网公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经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部门一律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承担服务的主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延伸到乡镇的地方,县级财政要设立专户专帐,开辟“绿通道”,不得层层转拨,保证专款专用。各级综改办要切实发挥对“以钱养事”资金的管理监督作用。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以钱养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四、明确公益性服务项目
(八)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解决农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明确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逐步增加、扩展。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由县乡政府临时安排。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干部承担,不得作为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内容。
五、完善合同,严格考评
(九)各地要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同条款要做到具体明确。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合同的甲方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省直有关部门将分别提供本行业的服务合同样本,供各地参考。
(十)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可设置合适的权重,把乡
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各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都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的定期考核一年不少于两次,重大临时性事项即时跟踪考核。考核评价结果要公示。县市综改办要对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和考核结果兑现“以钱养事”资金。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服务单位和个人,要按合同约定扣减其服务经费;服务效果好、超额完成合同规定服务指标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坚决杜绝在合同兑现上搞平均主义、“好人”主义。
六、规范对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
(十一)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方式选拔聘用。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适当延长,年度考评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服务人员的资格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服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服务人员的培训一年不少于5天。对在农村公益性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并可按规定程序录用到各级
服务机构;对自愿到乡镇从事公益性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大学毕业生,在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时给予政策倾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不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合同、取消资格、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七、认真解决转制单位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二)转制单位改革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后都必须按规定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将上述人员补缴1995年至改制年份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凡补缴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的地方,省财政2005年拨付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补助资金”不得用 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十三)公益性服务人员养老保险的续保资金,从“以钱养事”资金中解决。各地在签订服务合同时要注明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可实行代缴办法,由财政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帐。
(十四)改革后的分流人员,在其他单位就业的,根据所在单位性质按现行有关规定续保缴费;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在个人缴费窗口续保缴费;未与原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确无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可从“以钱养事”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为其续保缴费。无论以何种方式续保,只要按规定缴足当期和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退休的,都可享受“五年过渡”期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十五)目前仍执行省政府﹝1995﹞138号文件的自谋职业者,有缴费能力的可继续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续保缴费,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服务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试点。
八、强化乡镇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责任主体地位
(十七)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切实履行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出发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认真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积极落实服务资金,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服务主体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场地、材料设备等必要的物质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 “一站式”服务;自觉承担组织协调职责,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认真组织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确保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的党组织,保障服务人员的政治权利。
九、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十八)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服务活动的业务指导,负责服务人员资格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参与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参与服务合同的签订,参与服务质量的考核验收。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上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十、严格组织纪律,加强对调酒师培训学费多少 “以钱养事”打不出字工作的领导
倩女幽魂什么职业好 (十九)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以钱养事”工作。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综改办要具体抓,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劳动、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十)省综改办每年要组织对各地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凡达不到要求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反前款第(四)、(五)、(九)、(十二)条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作考评不合格处理,并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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