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 号】楚政发[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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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楚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州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州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的条件
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1.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
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1)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含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提供其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公区(教学、生产、试验)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 购买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落户必须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
可落户。
3. 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
4.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和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转租注意事项 5. 凡在楚雄州购买住房、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父母、配偶及其所供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1. 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州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本人应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 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 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被投靠方申请对方迁移户籍关系时,应当出具投靠方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或投靠后由被投靠方供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投靠方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子女在提出迁移父母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应当出具其父母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供父母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其赡养父母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3.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申请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子女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赡养人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及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六)放宽引进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
愿意来楚雄州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1. 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认可的国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2. 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3.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楚雄州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三、有关部门职责
1. 公安部门要建立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和登记制度。
2. 发改委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 财政部门要按同级财政保障的原则,落实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经费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 人事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 民政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审核并出具落户居民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
诉讼时效中断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
7. 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8. 教育部门要合理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需要。
9. 计生、国土资源、农业、卫生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 10. 统计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人口统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1. 宣传、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州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为加强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楚雄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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