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2020)
  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2020)
  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供热企业:
  现将《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
  及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民用住宅用户(不含以中央空调方式采暖的用户),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民用住宅用户和非民用住宅用户按其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室温检测及退费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测温程序
供暖投诉  (一)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需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需在接到用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提前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二)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测温。测温时需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如供热单位未派人参加,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的数据有效。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三)用热户对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
  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五条 室温检测的方法:
  (一)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二)供热单位入户测温方法应当符合《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JJF辽62-2007)要求。
  (三)检测人员入户测温时,需要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需出示证件,使用的测温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测温应当在用热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五)测温人员应当在现场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单》,包括:测温仪器名称、编号、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相关内容。《室温监测记录单》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各一份。
  用热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视为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
  第六条 退费标准和程序
  (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全额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2倍退费。
  (二)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3次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150天退费。
  (三)供热主管部门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5天
退费;一个月2次不达标的,按45天退费;3次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150天退费。
  (四)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第七条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处应退费金额2倍。
  第八条 因用热户违反《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供热单位责任外(如开发商原因、用热户自身原因、单元入住率低原因、极端天气原因等),用热户自身就居室不达标问题也存在责任的,应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调,按照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其责任比例,酌情扣减退费金额。
  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就居室温度不达标原因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或一方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